私家车载客,乘客下车开门撞到电动车,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私家车“顺路搭载”的乘客下车开车门时,撞伤了骑电动车的杜某。经北京二中院终审,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私家车的司机和乘客分别承担。二中院法官表示,私家车用于营运,保险的风险显著增加,司机却并未告知保险公司,此时出了事,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作者:王金辉

此次事故中,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违规变更车道后停车,刘某自称“顺路”搭载的乘客牟某开车门时,车门和骑电动自行车驶来的杜某接触,杜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无责任。警方还查明,刘某所驾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子正常投保。

刘某说,他牟某相识,事故发生时,是顺路载她上班。牟某则表示,刘某是黑车运营司机,她是有偿坐黑车上班,下车前曾支付了20块钱打车款。

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9万元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杜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12万余元;刘某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28万余元;牟某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11万余元。

杜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撞车了,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按商业三者险赔偿?如果要让当事人赔偿,会不会使得受伤者的利益受损?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车辆投保后,如果车子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了,投保人应该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如果车主没通知,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认为,刘某驾驶的小汽车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根据牟某庭上陈述,以及交警询问她时所做的录音,可以认定在事故发生时,牟某是在有偿乘坐刘某驾驶的车辆上班。二人也不是亲戚朋友,刘某自称的“顺路”不符合常理。法院对他的陈述难以采信。

伤者杜某认为,保险公司并未证明它们曾经就免责事项进行了提示说明,因此不应该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法官则表示,保险法中的相应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并无义务再次进行提示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人某公司免除其在商业三者险下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据此,二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主审法官在判决后表示,判定车辆是否用于营运,应从搭乘行为是否有偿、是否盈利、有偿搭乘频次等方面综合判断,实践中还需要和“好意搭乘”相区分,非营运车辆一旦被认定为营运,就属于保险法中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该条为强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据此抗辩免除其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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