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老人打牌时猝死,家属索要40万赔偿,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现在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的新闻,有人和亲朋好友一起喝酒,结果在酒局上酒精中毒,最后被推入手术室,抢救无效死亡。结果亲属一纸诉状把酒友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酒友赔偿。有人听到这类案件,留了个心眼,下次自己发生这类事情,一定记得找法院维权。殊不知,他们只看到了法律其中的一面。

对于喝酒这一事件,我国《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原则有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具体如何界定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酒友存在强迫性劝酒的行为,二是酒友明明知道当事人不能喝酒,还向其劝酒,三是未确保醉酒人安全回家。因此,不是所有喝酒出事的情况都要找酒友维权,只有在确保酒友负有一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维权。如果任意递诉状,会给法院造成案件堆积的麻烦,最终浪费了公共司法资源不说,与亲友之间感情也会破裂。除了喝酒以外,打麻将、打牌也容易出事,有时候人一上头,情绪激动之下很容易猝死。比如2020年在景德镇发生的那起令人悲痛的事件,老人帅某和牌友一块打麻将赌钱,结果因为赢钱太激动,竟然直接猝死。家属把一桌的牌友和整个棋牌社告上法庭,索要40万巨额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牌友和棋牌社赔偿了吗?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详情,在去年9月4日,70多岁的帅某依约定去社区的棋牌社打麻将。这家棋牌社由于创办人本身也是这个社区的,大家互相都认识,因此平常也偷偷让街坊邻居一块赌点儿小钱。毕竟民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小赌怡情,大赌伤身“。然而事实上,不论到底是小赌还是大赌,其实都是违法的,并且棋牌室还要受到惩罚。

如果组织赌博活动,营利金额较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营利金额较大,还涉嫌触犯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棋牌室的行为违法,然而居民们大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着同样思想的帅某也是棋牌社的常客。他离家的时候带着养老金去赌,三圈麻将下来,手里的资本竟然翻了个番。这下可把他高兴坏了,和他打麻将的老刘也打趣道:“老帅啊,你可不厚道,今儿个手气这么好,让着点儿兄弟呗。”帅某得意洋洋,又打了两圈之后,眼见着手里的钱越来越多,正想着见好就收,几个牌友也恰好玩累了,纷纷表示要散伙。于是帅某便打算数完钱回家睡觉,却突然感觉手上一麻,钱全都掉了。他不以为意,想把钱拾起来,然而弯不下腰,身体突然一僵,直直倒在地上。几个牌友都吓坏了,慌忙把人扶起来打了120,家属接到电话立马赶去医院。结果最后帅某竟然永远闭上了眼,再也无法醒来。医生说,帅某突然猝死。

家属在悲痛中,将牌友和棋牌室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牌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明知道老爷子年龄大,还打这么长时间,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而棋牌室违法经营,纵容赌博行为,提供赌博场所,同样有责任。最后家属向两方索要40万元赔偿款。而牌友则认为,虽然老人年龄大了,但是他作为一个成年人,有最基本的判断能力,脑袋始终清醒,因此打麻将猝死完全是老人自己的责任。棋牌室负责人在警方面前诚恳地承认了错误,也向派出所交了罚款,但是却不同意家属的说法,认为他的违法经营行为和老人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如果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特殊领域的规定,比如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似乎能找到法律来源,但是细看下来,棋牌室已经尽到了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棋牌室虽然在赌博一事上违反了规定,但是是否开设赌博业与安全保障之间没有关联。因此,棋牌室不需要负赔偿责任。

那么,牌友需要负责吗?答案也是不需要。牌友没有义务提醒帅某节制打麻将的时间,因为打麻将并不是高风险的行为,纵使有前例猝死的案例,但是出现率较低。因此最后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求,牌友和棋牌室都不需要负赔偿责任。此案也给我们带来了警示,不是所有的情谊行为发生了问题以后都可以请求赔偿。什么是情谊行为?简单点来说,情谊行为就是日常生活中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行为,这些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规定。比如喝酒和打麻将就是如此,我们总不能要求民法规定两个人喝酒必须在几杯之内,也不能要求民法规定四个人打麻将不能自摸等等。与之相对的,在民法中诸如结婚、签合同等的行为被称为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也被法律规制。其实除了喝酒、打麻将以外,事实上《民法典》上还有别的情谊行为的规定,如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大多情况下是指一些体育活动,比如打篮球、踢足球等有肢体接触的球赛,或者旅游登山、游泳等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参加这类活动,只要组织者尽到相应的组织、提醒义务,参加者尽到了救助义务,那么就不负担责任。

情谊行为本就是亲朋好友间的日常沟通和活动,亦或者是陌生间的友好交往。如果所有的事情都由法律来解决,不仅刻板而且容易伤感情。当我们遇到此类事情的时候,不要急着去法院上诉,在亲友、居委会的调解下尝试解决问题,有时候比法院更简单,也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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