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视角下的人身自由权限制与保护.pdf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 (总第 157期) 私法视角下的人身 自由权 :限制与保护 王道发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在私法上,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防御权,保护着主体人格 利益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 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的规范之 中,私法则显得 “供应不足”。私法上没有确立人身 自由权,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 是私法理论上对于人身自由权研究不充分引起的。尽管人身自由包括身体和精神 自由,但这只是人身 自由权具体利益的表现形式,拘禁仍是侵害私法上人身自由权的主要方式。在实践 中,即使是在刑事 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被非法拘禁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这是私法确立人 身 自由权重要意义的体现。 关键词: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精神损害赔偿;私法;防御权 中图分类号:D9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75(2016)05—005l—l3 一 、 人身 自由权的涵义界定 (一)人身 自由权涵义的论争 人身 自由权 内涵和外延在学界存在一定的论争,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人身 自由是指 自然人身体行动的自由,不包括精神活动的自由。有学者认为,人身 自由权是 自然人支配身体、行动的 自由权,仅限于人身不受非法拘束和限制的状态,而不包括精神活动的自由等内容 ¨J。 广义说则认为,人身 自由权包括身体 自由和精神 自由。身体 自由是指民事主体之身体(动作行走、 以某种姿势或方式存在)在法律允许的时空内的自由运动。精神 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决策(思维过程)之 自主及情感上的安宁 ]。精神 自由范围是一个很广的概念,既包括纯粹理性思维的精神活动,也包括 感情情感的安宁。理性的思维活动包括民法上的意思 自主活动,是形成决议或者决定的内在思维和心 理过程。所以,精神 自由可以包括意思表示的自由,因为意思表示本身就是一个精神表达的过程。 人身 自由权在私法上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同,会影响民法救济功能是否精确和全面。人身 自由权 的涵义之争,折射了人身 自由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在认识上的不同,即人们对人身 自由权作为一项 基本的独立人格权地位没有异议,只是人身 自由权保护的内容存在争议。如果对人身 自由权的内容范 围不能做出准确的界定,会引起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相重叠的问题。 (二)人身 自由权涵义的界定 在宪法 以及其他公法上,自由权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自由权包括公民的政治 自由权、经济 自由 收稿 日期 :2016—03—21 作者简介:王道发 (1988一 ),男,浙江苍南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侵权责任法 与人格权法 。 5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牟第5期 权、迁徙权和社会 自F}j权等。青论 自F}{、出版 自由和宗教信仰 自南、迁徙权和投票 自南等都足南宪法规 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当然宪法也对公民的人身 自由权做 出明确的规定,在宪法上足一项公民权利,甚 至是行使其他 自由权的基础。但是,公法上的自南权和私法上的自由权足不同的,一方面,公法上的权 利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或者政府,而私法上的自南权对应的义务主体足普通的民事主体。另一一方 面,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有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之分,即受制于特定历史发展的生产力水平 ,即使宪 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并不必然就会实际享有该权利的利益。例如 我国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强制适龄主体受教育外,国家并不能保障人人都能接受 和参加高等教育。宪法上的劳动和就业权利也是如此 。同家公法对 于自由权 的规定既有宣示意义,也 有引导具体立法的作用,但是并不意味着它就足公民的一项具体权利。所以,民法上的人身 自由权不 包括宗教信仰 自由、选举 自南等公法上的自由权利。 目前我国的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