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付款”,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该如何应对?
这怎么是无理要求呢?在实务中大多数情况都是需要先开发票再付款的!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规定,只是说企业应当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开具发票,并未说明是应该先开票还是先付款。
至于应该先开票还是先付款,影响的是合同双方的资金流,更多的是合同内约定,是合同双方谁占据主动权的问题,双方考虑如下:
一、付款方
付款方肯定是想先收到发票了,因为先收到发票可以先做成本费用扣除,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进行抵扣;
比如我购买货物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如果售货方先开具发票,那我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即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100*13%),100万元的成本扣除;而付款呢,如果合同约定可以3个月后付款,那么对我的资金流是大大有利的;
二、收款方
收款方没有例外,都是想先拿到货款后开发票的,有的不规范的企业甚至想不开发票才好呢。
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还拿不含税价款100万元的货物举例,我货款还没收到呢,却先把增值税13万元交了,合同约定的是3个月后付款,我还要承担3个月的坏账风险,我肯定是不乐意的。
由此可见正常交易中,是先开具发票还是先付款,影响的是双方的资金流利益,到底选用哪种方式,更多的是看谁占据主动权,谁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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