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真的要给员工发这个承诺函
很多老师阅读了要给员工发承诺书!工资个税扣缴发生变化!文章,问为什么要承诺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解读: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实务中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两种扣缴方法;
2.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选择什么扣缴方法: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
3.如果光口头确认(也有可能没口头确认),员工后来(特别是离职后)“反悔”,需要重新修改,有没有可能有这种情况?最后是谁去修改呢?
实务中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就出现过很多单位要去修改年终奖的扣缴个税的办法,一句话“麻烦着”呢!
【例】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其中8-10月预扣预缴税款为0元,11月-12月每月预扣预缴税款为180元。
如果单位选择了,按照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预缴个税30元,11月份员工离职了,有没有可能让单位修改预扣预缴办法?如果写了承诺函呢?如果去修改预扣预缴的数据是谁最麻烦呢?
【提醒】不是所有的员工都需要签署下面承诺函,仅仅“申报系统会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条件”的员工,需要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