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吧,你们要的常见涉检案例,其实跟口罩差不多呢

纠结了半天,还是不请王大锤了
他估计已经受够了,今天主角换成丁一笑吧
1、一笑笑笑说用吧,然后哭了
被处罚单位名:北京正道的光医疗器械
嗯,还是王大锤之前那个公司,
之前我给他们化名叫四三二一,这次换个名字
啊哈,我居然又发现一个他们被处罚的案例
但是,大锤离职了,小丁接手了!

那啥,记住了哈,今天主角丁一笑
话说2019年11月,小丁走马上任
公司进口一批医疗器械,报关报检完成
货物到达公司,然后销售喜滋滋的来了
问一笑哥:丁总啊,那个啥,这批货物报检都搞定了吧,客户急着要呢?啥时候可以卖啊?
丁一笑嫣然一笑:卖吧,我的报检完成了,就等海关来看了,不过么,以我的个人经验来看,估计他们不来了,销售要紧,我们都是为你们销售服务的嘛。
销售喜滋滋的去发货了。
万万没想到的,海关来了
海关一来发现,咦,居然已经销售了啊?
我们都没来看呢,你们居然擅自开箱验收了,还擅自销售了
这违法了啊,那个丁一笑,你们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海关说: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检验检疫编号为******的进口医疗器械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开箱验收,***个栓塞保护器。该行为涉嫌违法,金额20万美元 。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货值10%,计人民币14.4万元的罚款。
然后丁一笑,笑不出来了,呜呼哀哉!

2、一笑的自查未遂

一笑被处罚了,然后怕了,转念一想:公司好像还有类似情况吧?
不行,得自查!好像下面关务讲前几天还有设备进口呢
结果屋漏偏逢连夜雨,你这边想查,人家海关也是同样想法啊
这个公司会不会还有类似情况是不是?
于是,一笑这边还什么都没查到呢,海关又来了!

人家海关说:丁总,你们前天有一票单号为****的两台设备,请协助我们调查一下。
好么,一查这设备又被发走了!
不过呢,万幸的是,这次这两台设备只是备件
好么,海关发现:当事人丁一笑公司进口*****号报关单项下“进口热交换器”2台,货值合计人民币2.75万元。上述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编号:*****),但未经检验,于2019年12月15日发往使用单位。另,上述货物用于售后备件,未发生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第四十三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0.275万元。
那这个时候胖友一定会问了
情节不是一样的么?都是未经检验
咋还提到违法所得了?同一个海关咋说法不一样呢?
嗯,胖剑我猜啊,下面这个呢,纯属海关理直气壮
上面一个呢,就是习惯性处罚,因为海关啊,目前也还没有对违法所得有明确定义
但是呢,根据最高检的一个文件呢,是这么说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24条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所以,我个人猜啊,也没有啥违法所得,并没有因为未报检就高出原来售价了,还是合理利润来的
那么,事不过三,咱们丁一笑都出场了
总不能就俩个事情啊,我得让他再出点事
3、一笑的前任留下的旧设备
嗯,还是得说王大锤,前任嘛

经海关帮助(调查)发现
一笑公司还有一票从新加坡进口的设备
这设备咋地了呢?海关仔细研究了一番
发现他它是个旧的,以旧报新啊!
存在未如实申报情况啊!
嗯,三台机器,涉及总货值1.96万美金
那咋办呢?罚款呗!
那么,该行为违反了了啥呢?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于是,海关决定对一笑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7%罚款,共计人民币0.95万元。
看,9500块,按汇率算算,也就是7个点的处罚
所以,这个违法所得,大概就是按照最高检的这个来的吧
那么,各位,记住了么?
一般涉检的处罚啊!很重啊!
最后我再贴一下几个常见的涉检处罚的吧:
进口未检验擅自销售使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出口该报检未报检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涉检申报不实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最后一想,咦,不是跟之前的口罩罚单一样么?
那可不是么?口罩医用的报成非医用也是这么处罚的!

那么,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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