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吧,你们要的常见涉检案例,其实跟口罩差不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第四十三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0.27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24条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依据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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