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法经营者如何确定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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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法经营者如何确定罚款金额?

黄璞琳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甲某与乙某合伙从事文化领域的咨询策划经营,但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揽业务。对甲某与乙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合伙开展经营的行为,市场监管机关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作罚款处罚时,是对甲某与乙某合计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是对甲某与乙某可分别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丙某和丁某合伙生产仿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案发时共生产销售仿冒鞋价值4万元。对丙某和丁某的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罚款处罚时,是对丙某和丁某合计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是对丙某和丁某可分别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公司委托B公司定牌生产仿冒某知名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案发时B公司已生产并向A公司交付价值4万元的仿冒鞋(按照A公司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对A公司和B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罚款处罚时,是对A公司和B公司合计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是对A公司和B公司可分别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述案例中,甲某与乙某共同实施了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开展经营的违法行为,丙某和丁某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A公司和B公司也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不过,行政处罚领域的共同违法行为,比较复杂。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共同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并不明确,只是在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本文认为,对于共同违法行为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尤其是如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区分合作型共同违法行为与合伙型共同违法行为。

合作型共同违法行为人,虽然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但相互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参与形态不同,各有分工或者起不同作用、处不同地位。合作型共同违法行为人,可以参考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形态而进行分类。如参考刑法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组织犯、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类,合作型共同违法行为人可分类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要实施者、教唆者、胁迫者、共同参与者、从属实施者、被教唆者、被胁迫者、帮助者”等类型。合作型共同违法行为人,在法律评价上应当区分对待,应当作为各自独立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根据其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起作用、所处地位,分别依相关法条认定是否构成违法、是否予以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其中,帮助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是否应予处罚及如何处罚,要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如何规定,以及帮助者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否明知。例如,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帮助者主观上是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行为,才应予行政处罚;但故意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与被帮助者之间,是分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应当独立受到行政处罚,即,故意帮助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其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前述案例中,B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A公司委托定牌加工的仿冒运动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帮助A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A公司和B公司分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分别独立受到行政处罚。由于A公司和B公司各自的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均未超过5万元,因此,对A公司和B公司可分别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民法典》第967条、第970条、第973条之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共同违法行为人,基于相互之间的合伙关系,在法律评价上实质上是“单一行为人”,对其合伙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也是共担法律风险、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对合伙型共同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尤其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财物等财产类行政处罚时,应当将各合伙型共同违法行为人视为一个违法整体。

即,对合伙型共同违法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整体定性,并依照相关处罚条款所确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其中:(1)对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处罚种类,如拘留、吊销证照,对各合伙型共同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且拘留时限均可在相关处罚条款规定的最高拘留时限内确定。(2)对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类处罚,如罚款,将各合伙型共同违法行为人作为一个整体确定财产罚金额。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可以在相关处罚条款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内,确定各合伙型共同违法行为人共计应处的罚款金额,并可向任一或者全部违法行为人执行全部罚款(罚款执行后,各违法行为人内部自行决定或者按约定分摊罚款);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确定各合伙型共同违法行为人各自应处的罚款金额,但各合伙型共同违法行为人所受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相关处罚条款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

因此,前述案例中,对甲某与乙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合伙开展经营的行为,市场监管机关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作罚款处罚时,是对甲某与乙某合计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丙某和丁某合伙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且合伙侵权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行为,市场监管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罚款处罚时,是对丙某和丁某合计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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