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新国标解读

本期期刊速读内容来自《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9年第11期文章《遵守国家标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工作》,作者李智广。

李智广( 1966—) ,男,陕西岐山县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长期从事水土保持项目管理、监测和信息化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范围与时段、内容、方法与频次、监测点布设、重点监测对象、水土流失防治评价和成果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为指导和规范监测实践,标准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出发,将监测的指标与方法、频次、监测点布设、数据记录等关联对应,将监测的范围、分区与水土流失评价、防治成效评价等关联对应,将监测的时段与阶段性成果及其主要内容、形式、必须资料等关联对应,

为全面施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18),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评估与验收奠定了技术基础。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防治效益发挥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水利部一贯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监测与评价工作。

2002年,水利部发布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提出了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的原则、内容、主要指标、时段与方法等。

2009年,水利部印发《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对监测的目的、分类、内容和重点、方式和手段、频率、报告、成果公告及其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提出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示范文本。

2015年,水利部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监测的主要阶段及其主要工作、监测项目部组建与人员进场、扰动土地监测、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监测、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措施监测、监测成果要求等。嗣后,水利部通过相关文件规定了监测成果的主要内容及其示范文本。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新要求,基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经验积淀和最新发展,在水利部的指导下,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经调研、总结和征求意见,编制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以下简称《监测与评价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11月1日批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其学习心得进行简要介绍,并提出遵守执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与同行交流探讨,为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1 标准的主要内容

《监测与评价标准》共10章1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测范围与时段、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与频次、监测点布设、重点对象监测、水土流失防治评价、监测成果及要求等。

1.1 主要章节的内容

从内容来看,《监测与评价标准》的主要章节为第4—10章。

第4章,监测范围与时段。

本章清楚、突出地强调水土保持监测范围,不仅必须完整地包含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而且必须涉及建设与生产造成扰动和危害的其他区域;指出监测分区应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结合工程布局进行划分。

关于监测时段,本章指出监测工作周期应涵盖生产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对建设类项目,监测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时段可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对建设生产类项目,监测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运行期结束,监测时段可分为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2个阶段,其中建设期可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

第5章,监测内容。

本章规定监测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措施等,突出强调了项目建设的各种情形(如扰动、占压、损毁)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及其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对主体工程安全建设与运行,以及对周边生态环境所发挥的作用。

第6章,监测方法与频次。

本章分别阐述了相关对象、现象及其指标的监测方法和频率,主要包括降雨与风力、地形地貌、地表组成物质、植被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地表扰动、弃土弃渣、取土(石、料)等建设活动扰动,水土流失状况及其危害、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发挥的生态环境作用等。

其中,着重说明了应用于生产建设活动的水蚀量和风蚀强度的监测方法及其适用情形,如水蚀量监测包括径流小区法、测钎法、侵蚀沟量测法、集沙池法、控制站法、微地形测量法等,风蚀强度监测包括测钎、集沙仪、风蚀桥等方法。

第7章,监测点布设。

监测点的布局应反映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特征,应与项目构成和工程施工特性相适应,应按监测分区,根据监测重点,兼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区进行布设,应统筹考虑监测内容、尽量布设综合监测点。

监测点的数量应满足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监测与评价的要求,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土壤流失量的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项目(点型、线型工程)特点,根据抽样设计,确定监测点的最低数量,设计监测样地的规格。

第8章,重点对象监测。

本章针对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大型开挖(填筑)区、施工道路、临时堆土(石、渣)场等重点对象,提出了施工期间的监测指标及方法、土壤流失量监测方法、施工结束后的监测重点等。

第9章,水土流失防治评价。

包括水土流失和防治效果2个方面。前者主要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地表扰动面积、弃土(石、渣)状况及水土流失面积、分布与强度的动态变化方面进行,后者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防治效果及防治目标达标情况等。

本章强调了防治评价应按监测分区、监测时段进行,统计相关指标,并与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措施体系、防治目标进行对比,及时分析目标达成情况,及时把监测结果、结论及其原因通报建设单位及相关各方。

第10章,监测成果及要求。

本章明确指出监测成果包括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报告、图件、数据表(册)、影像资料等,并明确监测图件主要包括项目区地理位置图、扰动地表分布图、监测分区与监测点分布图、大型弃土(石、渣)场、大型取土(石、料)场和大型开挖(填筑)区的扰动地表分布图、土壤侵蚀强度图、水土保持措施分布图等。

1.2 主要格式性材料

为指导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与评价标准》针对监测内容及监测方法,分别提出了对应的监测记录表、统计表、报告表,以及相关报告的主要内容等。

监测记录表和统计表包括地表组成物质、植被、地表扰动情况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监测记录表,水力侵蚀测钎法、侵蚀沟法、控制站法的监测记录表,风力侵蚀测钎法、集沙仪法、风蚀桥法的监测记录表,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措施实施情况统计表等。

报告表和报告主要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其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说明、项目及项目区概况、监测布局、内容和方法、预期成果和工作组织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说明、项目及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监测布局与监测方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与分析、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评价和结论等。

2 标准的主要特点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保证监测成果质量,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好水土保持方案、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在严格规范标准制定过程的基础上,在严格规范术语、监测方法、数据记录与计算方法、水土流失评价方法和监测报告内容的同时,《监测与评价标准》特别强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对监测实施的指导性及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关联性。

2.1 突出数据准确性和方法科学性

《监测与评价标准》突出强调监测所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防治评价所采用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集中体现在如下3个方面:

(1)强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的背景状况。

《监测与评价标准》第3章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应掌握施工准备期前一年期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要求对区域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其防治效果等进行全面调查和掌握。这些“施工准备期前一年”的状况,既是项目施工建设的自然地理背景状况,也是防治生产活动引起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背景状况,更是进一步实施监测、开展评价的背景状况。

(2)强调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测点的布局及其设计。

监测点是为定位、定量、动态采集水土流失及其影响因子、治理措施状况等而设立的具有确定位置和面积的野外样地,其布局、数量、规格及配置的设施设备直接影响着监测数据的质量和分析结果的可靠性。

为获取真实、准确、丰富、代表性强的数据,《监测与评价标准》既专章规定了监测点布设,又在相关章节对监测点的标志、稳定性、分类等提出了要求,还对监测点所采用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所采集数据的记录和计算方法、监测频次等进行了规定。

(3)强调以点为主、点面结合监测和分析水土流失状况。

《监测与评价标准》第6章指出,点型项目水土流失面积监测应采用普查法,线型项目水土流失面积监测宜采用抽样调查法,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不同时段的土壤流失量应通过监测点观测获得;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计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壤流失量。

其中,项目建设过程中土壤流失量,即各监测分区和整个监测范围的水土流失量,可在分析监测点空间分布的基础上,通过各个监测点土壤流失量拟合得到。

2.2 突出对监测操作与实施的指导性

《监测与评价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操作与实施的指导性,突出反映在监测方法和频次、监测点布设、重点对象监测等方面。

对监测方法和频次,《监测与评价标准》基于监测内容及其指标,详细说明了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与危害、水土保持措施的监测方式方法、主要指标数据的采集方法及其记录表、监测点与项目区土壤流失量的计算与拟合方法,为项目监测的总体设计、指标数据采集、分析处理及评价等提供了方法保证。

对监测点布设,《监测与评价标准》基于监测范围及其分区,明确了总体布局、各类监测点数量及规格、土壤流失量监测点的类型及规格、监测设备及其布设点位(断面)等,为定量监测和评价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奠定了技术基础。

对重点对象监测,《监测与评价标准》基于重点对象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属性,规定了主要监测指标及其监测方法。尤其是针对扰动面积、大型弃土(石、渣)场的弃渣量、取土(石、料)场的废弃料,以及土地整治、边坡防护、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明确提出应通过实地调查、量测、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等方法获得数据,并通过拍摄照片或录像等获取影像。

2.3 突出与相关标准的关联性

《监测与评价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对应性与关联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18)相辅相成,体现在监测的范围、分区、时段、监测点布设、监测方法与频次、防治评价等各个方面。

二是与《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及水利部相关文件一脉相承,相关文件主要是指《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以及相关监测成果主要内容及其示范文本。

三是支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监测与评价标准》规定的监测内容与指标、方法与频次、防治评价等可为自主验收及其必须的技术资料提供数据、方法和技术支撑,主要涉及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及其质量、水土流失防治等验收内容,水土保持监测资料、水土流失防治指标、重要防护对象、水土保持设施等验收合格的条件。

3 遵守国标,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工作

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将科技研发成果通过一定的途径转化为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实施和运用(即标准化工作)又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科技研发成果不断地转化为生产力,信息反馈又反作用于技术标准的修订,进而促进技术标准发展。

为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提高和保证监测质量。为此,应在学懂、弄通、做实及补充完善等方面下足工夫。

(1) 抓紧做好标准宣传与贯彻。

《监测与评价标准》的发布实施,意味着建立了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新的秩序和方法,对于原来没有规定的,需要通过管理和技术的措施建立起来;对于原来既有的规定,需要向新的管理状态和技术方法过渡。

因此,应抓紧时间全面开展标准宣贯,以利于把标准的新规定新要求灌输给生产建设单位、监测机构和管理机关,推动大家学懂、弄通标准的规定;以利于交流研讨标准涉及的主要知识、理论和方法,促进从业人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利于尽快建立与标准相适应的工作秩序、技术语境和工作方法,保证和推进在实践中全面贯彻标准。

(2)严格遵照执行标准。

为确保监测质量和监测成果的准确性、科学性,监测的方式方法、使用的设施设备、必须材料的体例与内容等必须遵守《监测与评价标准》,始终坚持用正确的技术监测、用真实的数据说话、用科学的方法评价,杜绝监测过程中的大而化之、监测数据中的似是而非、防治评价中的含含糊糊,切实发挥监测在协助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有效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

(3)切实做好意见收集与整理。

当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已经全面社会化、市场化,从事监测工作的机构涉及科研、教学、设计等多种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大家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将会有各种各样的认识与体会。为及时解答问题、解释疑惑,不断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改进和研发更科学的技术方法,标准的主编单位应组织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动收集、整理各单位和个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与主要审查人、主编部门、管理机构商榷,提出补充和修订材料。

/ End.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