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机械行业债权清收的影响——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我国已经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疫情,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两次重大事件。令人遗憾的是,事件过后,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没有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进行系统地梳理与研究,没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的裁判标准,仍然是一地鸡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及个别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扮演了临时救火队的角色,在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继续“打补丁”。显然,这些“补丁”无法消除社会各界的普遍焦虑,争论之声又起。
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般认为,不可抗力由自然现象、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三部分组成。
自然现象(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
政府行为涉及征收、征用、宣布社会进入紧急状态、针对传染性疫病采取的防控措施等。
社会异常事件包括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暴恐活动等。
(二)“新冠肺炎”疫情本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流行病学所称“疫情”(Epidemic Situation),是指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国务院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新冠肺炎”疫情定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世卫组织(WHO)将其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非典”疫情爆发后的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俗称“非典规定”,已废止),该规定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显然,“非典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非典”疫情本身和政府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均定性为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面对此次疫情,全国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以新闻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的方式,阐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从法律专业的视角应该能够读懂其具有立法解释的意味。
2020年2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明确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事由。
2020年2月15日,上海市政府就新冠肺炎疫情防空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表示“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法阁君认为,首先,“新冠肺炎”疫情指向的是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虽然在外部形式上具备“三不能”的特征,但其自身不会对合同履行直接造成影响;其次,通过大数据检索,因“非典”疫情引发的20余起合同纠纷案件,部分受诉法院的裁判观点是疫情本身不属于不可抗力;其三,如将疫情本身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导致不可抗力的认定过于宽泛并遭到滥用,有悖立法本意;其四,如果当事人不幸身患新冠肺炎疫病的,不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可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法阁君的结论: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不属于不可抗力,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疫情本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日后的裁判标准必然五花八门。
(三)金钱债务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何为金钱债务?简而言之,就是以给付金钱(货币)为主要义务的债务。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的买受人、承租人,需要向出卖人、出租人支付价款或租金。
《合同法》在规定不可抗力的适用时,没有区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传统法理认为金钱债务给付标的是充当一般商品等价物的货币,货币属于法律上的种类物,具有普遍的可替代性,不存在给付不能的状况,因此金钱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
法阁君的结论:
当前,人民法院主流的裁判标准认定金钱债务不适用不可抗力;随着民商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已有不少法院突破了传统法理观念,认定金钱债务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法阁君提示:
在具体案件中,客观情况即便具备了“三不能”的外部特征,也不能断言一定能够适用不可抗力;只有当“三不能”的客观情况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法官才能够适用不可抗力
法阁君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是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论法律还是道德均要求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应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在能够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通知应属于证据的种类并注意留存;“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承当证明责任,并且足以能够证明客观情况的发生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证据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基于防控需要直接向当事人发出的征收、征用通知,权威媒体的新闻报道等;当事人收集到证据材料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给对方,且应注意留存提交材料的证据;与“非典”疫情有关的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明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受诉法院会驳回适用不可抗力的诉求,不准予免责。
法阁君提示:
交易模式的复杂程度和交易环节设计的长短,决定了合同义务的类型与数量;不可抗力事由出现后,应当判断其直接造成了哪些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以此确定免除全部或是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旦迟延履行,责任随即成立,嗣后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由,该事由也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而不得请求免责;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阁君提示:
此处的模拟场景与不可抗力相同;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后果的分析、判断,建立在能够适用该原则的基础上;以自拟事例的方式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对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