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入职时签订还是离职时签订呢?| 海南人力资源法律
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入职时签订还是离职时签订呢?
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可以在员工入职时协商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
如果公司选择在入职时签订,如果公司有可能在员工离职时取消竞业限制(不想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在协议约定“如甲方决定不对乙方进行竞业限制约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从收到通知或应收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之日起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项下有关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再受到竞业限制约束,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样明确了公司行使解除权的形式,公司在发出解除通知时即解除。
如果确定需要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在员工离职时,要让员工在解除合同或者离职表上增加内容并签字,内容可以这样写“本人因个人原因现向公司提出辞职,就以下内容向公司承诺并确认:如公司发现本人离职后去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任职,本人同意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协议》规定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
这样若员工离职后至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公司任职,则员工的行为已经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未支付并不因此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虽未支付过补偿金,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依法进行主张,但在竞业限制协议被解除前,劳动者并不因此免除约定的竞业限制履行义务。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或者离职期间,从事或者经营与原公司存在经营范围的重合,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员工行为已经显然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要约定多少适合呢?会考虑员工违约行为的持续性,结合员工工资标准等因素考虑。公司可以约定员工应当按照每月双倍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月工资的标准,依据从事竞业限制的自然月数支付违约金。
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向公司提交人事档案的存档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记录,以证明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适合的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公司对其他人员设置竞业限制义务本身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