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具有独创性的影视作品,即使题材主线相同,也不构成侵权

案件要旨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

相同的历史题材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故不同作者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对相同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因此,即使不同作者创作作品题材主线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题材主线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创作作品不构成侵权。

律师点评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本案中原告提出《最后的骑兵》是对原告创作的《高原骑兵连》的抄袭构成侵权,理由之一为《高原骑兵连》、《最后的骑兵》均系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历史题材作品,即两作品选用的是相同历史时期的军旅题材,但相同的历史题材是社会共同的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原告个人所垄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最后的骑兵》作者雷献和、赵琪用自己的方式创作出了不同于《高原骑兵连》的作品,因此,虽然《最后的骑兵》与《高原骑兵连》题材主线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最后的骑兵》并非对《高原骑兵连》的抄袭,不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晓燕诉称:其于1999年12月开始改编创作《高原骑兵连》剧本,2000年8月根据该剧本筹拍20集电视连续剧《高原骑兵连》(以下将该剧本及其电视剧简称“张剧”),2000年12月该剧摄制完成,张晓燕系该剧著作权人。被告雷献和作为《高原骑兵连》的名誉制片人参与了该剧的摄制。被告雷献和作为第一编剧和制片人、被告赵琪作为第二编剧拍摄了电视剧《最后的骑兵》(以下将该电视剧及其剧本简称“雷剧”)。2009年7月1日,张晓燕从被告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购得《最后的骑兵》DVD光盘,发现与“张剧”有很多雷同之处,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其他方面相同或近似,“雷剧”对“张剧”剧本及电视剧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雷献和在《齐鲁晚报》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张晓燕剧本稿酬损失、剧本出版发行及改编费损失共计80万元。

被告雷献和辩称:“张剧”剧本根据张冠林的长篇小说《雪域河源》改编而成,“雷剧”最初由雷献和根据师永刚的长篇小说《天苍茫》改编,后由赵琪参照其小说《骑马挎枪走天涯》重写剧本定稿。2000年上半年,张晓燕找到雷献和,提出合拍反映骑兵生活的电视剧。雷献和向张晓燕介绍了改编《天苍茫》的情况,建议合拍,张晓燕未同意。2000年8月,雷献和与张晓燕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拍摄制作由张晓燕负责,雷献和负责军事保障,不参与艺术创作,雷献和没有看到张晓燕的剧本。“雷剧”和“张剧”创作播出的时间不同,“雷剧”不可能影响“张剧”的发行播出。

法院判决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雷献和接触《张剧》剧本及电视剧并无争议,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结合张晓燕的主张,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关于张小燕提出《雷剧》与《张剧》题材主线相同的主张:

《雷剧》与《张剧》题材主线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题材主线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认定《雷剧》侵害《张剧》剧本及电视剧的著作权,且《雷剧》的题材主线系来自最早发表的《骑马挎枪走天涯》,张晓燕关于《雷剧》的题材主线抄袭自《张剧》构成侵权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张晓燕提出《雷剧》与《张剧》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相同、相似的主张:

鉴于《张剧》、《雷剧》、《骑马挎枪走天涯》、《天苍茫》均系以特定历史时期骑兵部队撤(缩)编为主线展开的军旅题材作品,除了《骑马挎枪走天涯》受短篇小说篇幅的限制,没有三角恋爱关系或军民关系外,其他三部作品中都包含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等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这样的表现方式属于军旅题材作品不可避免地采取的必要场景,因表达方式有限,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张晓燕关于《雷剧》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抄袭自《张剧》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张晓燕提出《雷剧》与《张剧》语言表达及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主张:

从语言表达看,如《雷剧》中“做个自由的‘牧马人’”与《张剧》中“做个牧马人”语言表达基本相同,但该语言表达属于特定语境下的惯常用语,非独创性表达。

从故事情节看,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与情感的故事情节属于表达的范畴,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故事情节中仅部分元素相同、相似并不能当然得出故事情节相同、相似的结论。

从《张剧》与《雷剧》两剧、《骑马挎枪走天涯》及《天苍茫》两部小说的具体内容看,结合张晓燕一审提交的《雷剧》涉嫌侵害《张剧》的111个具体内容摘要及二审提交的《雷剧》与《张剧》78处相同、相似对比表,本院认为,《雷剧》与《张剧》除故事情节完全不同的部分外,其相同、相似的部分多属于公有领域素材或缺乏独创性的素材,有的仅为故事情节中的部分元素相同,但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二审法院认定《雷剧》与《张剧》六处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其中老部下关系、临时指定马匹等在《天苍茫》中也有相似的情节内容,其他部分虽在情节设计方面存在相同、相似之处,但有的仅为情节表达中部分元素的相同、相似,情节内容相同、相似的部分少且微不足道。

整体而言,《雷剧》与《张剧》具体情节展开不同、描写的侧重点不同、主人公性格不同、结尾不同,《雷剧》与《张剧》相同、相似的故事情节在《雷剧》中所占比例极低,且在整个故事情节中处于次要位置,不构成《雷剧》中的主要部分,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不能得出两部作品实质相似的结论。

因此,《雷剧》与《张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两剧都有独创性,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案件来源

雷献和、赵琪与张晓燕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9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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