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财务层面40个涉税风险点
第一、股东个人费用在公司列支,此种情况在税法上视作对股东的利润分红,应按股息红利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用公司资金购买资产,资产所有权人写成股东,资产的费用,折旧在公司列支,在税法认为股东的资产及列支的费用均应视作对股东的分红,需交纳20%的个税。
第三、企业没有成立工会,却计提工会经费,发生支出时,没有取得工会的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需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跨年列支费用,如将上年12月发生的费用,拿到本年来列支。
第五、不按标准计提折旧。
第六、生产企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时,无相关附件,或者存在随意性,人为的调节成本,存在着税务风险。
第七、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而工资表上无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八、工资名单与社保名单,合同名单不一致。
第九、商业保险计入费用,在税前列支。
第十、生产用原材料暂估入库,将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虚增产品生产成本。
第十一、过期发票,套号发票、连号发票、假发票入账虚列费用
第十二、货款收回后,挂在往来账上,长期不确认收入
第十三、非正常损失材料,非正常耗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四、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十五、福利费旅游与奖励性旅游混为一体,不分福利费支出及工资性支出,存在个税的风险问题以及福利费超过税除限额需调增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第十六、非本企业员工在本企业列支费用,如帮助客户,领导,外部专家,事务所报销机票,旅游开支等。
第十七、产品移库处理不当,被要求确认收入,如跨县区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货物流动。
第十八、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关联关系没有厘清,存在价格转移,被税务机关要求按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确认收入。
第十九、未经批准,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纳税。
第二十、有改增前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其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十一、打折销售、买一赠一、销售返利处理不当,导致补税的风险。
第二十二、股东借支,长期不归还,被视为变相分红,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直营店无营独立营业执照,涉税事项涉及总公司,另外未按个体身份纳税的门店,却要求按总公司一起查账征收。
第二十四、对外投资协议不完善,被税务机关被认定为借款,因此所得税有投资收益需补税。
第二十五、借款给关联企业,不收利息,或收利息不入账,不收利息属利益输出,不入账而属隐藏收入,均存在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第二十六、固定资产或摊销支出,没有取得正规发票,折旧额与摊销额均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七、费用项目分得不清,将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有扣除标准的费用不分开核算,这成为税务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八、边角余料销售收入明显偏高或偏低。
第二十九、财政补贴收入并非全部交税。
第三十、关系法人间划拨资产,包括设备,以及无偿提供房等均应视同销售或租赁,需确认收入交纳税金。
第三十一、应收、预收、应付,预付等科目存在虚假户头,并且长期 挂账,可能牵出两套账。
第三十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如员工的通勤车,其相关费用是作为福利费支出核算的,故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第三十三、非公司名下车辆,费用不得在公司报销列支,但租给公司的除外。
第三十四、不同法人主体之间借贷还贷,虽不涉及货币收支,但依然是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第三十五、企业将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无偿的借给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产生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十六、宣传活动赠送礼品,须代扣个税
第三十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果涉及到个人股东,须代扣代缴个税,因此没有必要直接资本,股东个人借款转增资本,也存在这类风险。
第三十八、账外附件与内账明显不一样,包括版式,纸张,签名等。
第三十九、几乎没有白条,没有不任何不正规票据,与企业的当前环境明显不符,可能提示还有一本账。
第四十、差旅费用,招待费用基本不存在,明显与公司规范不符,提示可能因为现金流量不足,有大量费用没有入账,或者另有大量的不合规费用进入了另一本账。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