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
2013年5月,《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纪发〔2013〕4号)发布后,实践中理解不完全一致,对此需研究明确。
一、关于给予上述人员政纪处分的实体依据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公务员范围》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因此,上述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属于公务员。
对公务员给予政纪处分,在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出台前,一般均适用《公务员法》第5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处理。如给予某市市委副书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政纪处分的依据就是《公务员法》上述规定。
在《通知》发布后,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是仍依据《公务员法》,还是应依据《条例》,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由于有时参照中存在困难,《公务员法》并未废止且法律效力高于《条例》,因此,对《公务员法》第53条有明确规定的15种违纪行为,仍可适用《公务员法》为处分依据;对《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条例》规定更为具体的,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办理;对《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应适用《公务员法》第53条关于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处理。
二、关于如何参照《条例》履行程序的问题
《通知》规定,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但对于如何参照,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参照是指完全参照,及相当于全面依照《条例》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参照是指部分参照,有些问题和情况难以一律按《条例》执行。
笔者赞成后一种意见,这里的参照不应作完全依照办理理解。首先,对实体性问题,一般可以参照执行。如《条例》第18条至第33条规定的贪污、受贿等各类违纪问题及其处分档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依照认定处理,对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公务员也可参照认定处理。其次,对程序性问题,有的难以参照执行。如《条例》第35条至37条所规定的处分权限,仅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适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处分中不能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