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知识点(22) 【证明标准、复杂客体、公司登记制度与公司资本犯罪、财产性利益的局限、经手、仅对...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内心确信。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在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中第一次得到明确规定,其经典表述为:你们是真诚地确信吗。法国1957年《刑事诉讼法》第304条明确规定,陪审官应以诚实自由的人们所应有的公平与严正,根据指控证据和起诉理由,凭自己的良心和确信作出判断。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也基本上沿用了这一规定。法律仅向审判员提出唯一的一个包括衡量他们全部职责的问题,你们具有内心确信吗?第427条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犯罪可以用各种证据予以证实并由审判官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决定。
——《受贿犯罪研究》

一般认为,复杂客体的犯罪应该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一经实施,就必然侵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或法益,因为复杂客体本身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社会关系且都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以此推论,如果某种法益在某行为实施时有时会受到侵害,有时不会受到侵害,不能认为是复杂客体的犯罪。
——《受贿犯罪研究》

受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影响最为直接的是公司资本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故除实行实缴制的特定行业外,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在自贸区失去适用的空间。 按照国务院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目前实行实缴制的公司有20余种,主要是金融业。鉴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整体上呈放松管制的趋势,未来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范围可能会调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财产性利益”在现阶段尚不属于贿赂犯罪外延包容能力最强的概念,一旦出现基础含义超越“财产性利益”范畴但行为主体权钱交易意图极为明显的案例,方才修改完毕的贿赂犯罪刑法规范将在个案层面束手无策,只能再次等待刑法修正案解决问题 。

——刘宪权、谢杰《贿赂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

经手应当包括事先和事后两种方式。事先,如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前预借差旅费2万元,将其占为己有。事后,如国家工作人员先行垫付差旅费,然后再报销中实施贪污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后报销差旅费,属于职务行为,其使用假票据乘机骗取、冒领非本人经管的公款,也是贪污行为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

工作人员出差前先借钱,出差后再报账,或者出差时没有借钱而是先由自己垫支,出差后再据实报销,都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得了报账这一方便条件(唐世月:《贪污罪研究》)。

请托人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授意的情况下,主动送财物给和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同经济生活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只是知情而已,那么,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不宜一律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与该特定关系人准备建立共同经济生活关系,或者准备共同占有该财产的,才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才可按受贿论处。否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

——王作富

如果行、受贿数额巨大,那么,现金或者有价值物品的来源如何应当查证有据; 受贿后的赃款、赃物去向也应当查证落实。应当对嫌疑人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如果贿赂来源不明、去向不清,嫌疑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反常情况也未查出,人证印证事实将不能得到客观验证而对其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以客体物事实佐证贿赂犯罪的主要证据,也是常用的贿赂案件证明方法。但在一些证据缺乏客观性的案件中,常出现人为制造客体物来源等情况。如让行贿人指明过去某一笔或几笔开支中,包含涉案财物,但举证的财务支出书证似是而非,可做不同解释。而且常出现因时间、金额等矛盾,多次变更涉案财物账务来源的情况。

——龙宗智:《论贿赂犯罪证据的客观化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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