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老王和老刘那些事儿之一字千金 | 第3期
刘明龙律师
老王和老刘那些事儿之一字千金
文/刘明龙
老王有一套学区房,因准备去外地工作,便在房屋中介机构登记了卖房信息,准备出卖该套学区房,正好老刘准备购买学区房,以方便子女上学,于是,通过房屋中介机构找到老王,由于老王卖房心切,而老刘着急买房,双方在简单协商之后,便匆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刘向老王支付了三万元的定金,双方约好时间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房屋并非老王单独所有,需要其他共有人声明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方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其他共有人并不愿意放弃,致使该房屋无法过户到老刘名下。于是,老刘立刻找到房屋中介机构,要求房屋中介机构做老王的工作,配合办理过户;老王也不甘示弱,要求房屋中介机构做老刘的工作,毕竟现在房屋确实无法过户到老刘名下,希望能够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免耽搁老刘购买其他房屋。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恰逢房屋价格猛涨,各种限购政策频出,而此事仍未能妥善解决,老刘感觉事情不能这样拖下去,于是,一纸诉状将老王诉至法院。
老刘考虑到房屋涨价的实际情况,要求老王赔偿违约金、实际损失等高达几十万元;老王知道后,既生气,又诧异,老刘就支付了三万元的定金,凭什么要求巨额赔偿。在庭审中,老刘声称自己只是想买一套学区房,方便其子女上学,其他问题完全都没有考虑,甚至连房屋都没有仔细看过,签完合同后,立马支付了三万元的定金;老王也感觉冤屈,其也只是出卖房屋,且在卖房前,自己还拿着房产证,反复询问房屋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单独卖房,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可以单独卖房,现在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各执一词,而房屋中介机构并未到庭参加庭审,对于一些情况也未向法院阐明。
老刘总觉得老王不地道,趁着房子涨价,故意不卖给他。而老王也非常恼火,无缘无故被老刘要求赔偿几十万元。两个人仍然是不甘示弱,据理力争。最后,在法官的努力协调下,老刘和老王经过深思熟虑,各自退让一步,老刘决定购买其他学区房,老王将三万元的定金退还,并协助老刘购买学区房,同时,给老刘适当的赔偿,以便老刘尽快购买房屋。
事已至此,老王深深地感受到,以后再也不能随随便便签字了,必须要考虑清楚,慎重签字,否则就会产生巨额的赔偿,真可谓是“一字千金”。
【律师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在签订合同时,或者他人找你帮忙担保、保证等等,在签字之前,务必认真审阅、考虑清楚、慎重签字,以免产生巨额的赔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