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品会被指坚持“二选一”,《反垄断指南》能管到中小平台吗?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周琦|北京报道
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此前,对于“垄断”“二选一”,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是一些“头部玩家”,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舆论普遍关注的也是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占据市场份额较大的平台。但是,“二选一”并不仅仅是这些“头部玩家”们的“专利”。
唯品会欺软怕硬?
今年9月3日,梦饷集团旗下电商平台爱库存发布《关于抵制唯品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声明》(下称“声明”)。声明称,近期不断有商家向爱库存反馈,唯品会明令要求商家不得与爱库存继续合作,强令商家下架在爱库存上的所有商品与活动,并对商家商品进行日常巡检,一经发现在爱库存上继续有售,唯品会即对商家进行通告惩戒,甚至直接下线商家在唯品会上的所有在售商品,该行为让广大商家蒙受了严重损失。
爱库存声明发布后,唯品会曾对媒体回应称,“二选一”消息不属实,但未提供更多详细信息,此后再无公开回应。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到,9月11日,爱库存通过邮递的形式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机构提交实名举报材料。
爱库存方面透露,声明发布后,唯品会并未停止要求商家“二选一”。爱库存受影响品牌范围从早期的100多家持续扩大至近期的超500多家。“仅11月份,爱库存平台受唯品会二选一影响的服饰类品牌商家就有近150家。”
据了解,唯品会作为一个中心化的电商平台,商家倾向于研发更多的新款、爆款在唯品会上销售,获取更多的毛利;而与爱库存的合作则反之,会将一些滞销款、过季款等产品上架,利用两家平台的差异性与互补性,让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一位年销售额过亿元的服装电商负责人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今年10月份,公司接到唯品会对接人员电话通知,对方点名不允许再和爱库存等平台合作。在接到电话的第二天,他们公司在唯品会上的产品就被全部下架。此后,唯品会再无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过。
据该负责人介绍,其所在公司每个月在唯品会上的销售额为数百万元,下架后确实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我们做服装的一般在天猫、京东等都会有店,但这些店的体量大很多,唯品会怼不动,只能‘欺软怕硬’,要求商家退出比它小的平台。就是很霸王条款。”
该负责人称,经过综合考虑后,公司不得不退出唯品会,“这种事儿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相对而言,我们更愿意选择成长性比较高,相对公平公正的平台来做。”
商家称唯品会要求“二选一”的对话截图
商家称唯品会要求“二选一”的对话截图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引发了强烈反响。有舆论认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治理即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不过,上述服装电商负责人认为,征求意见稿在实际操作层面,对商家的帮助或许有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难在规定层面就把各种漏洞完全堵死。例如,你可以做其他平台,但是平台不给资源,而是把流量、展示等隐性的权重留给和自己合作顺畅的商家。再者,平台话语权很大,真要找商家的茬,有100种办法,质量不合格、投诉率过高等,都可以让不配合的商家很难受。”
更关键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针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非“头部玩家”,是否适用?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关于“二选一”等不当行为,除《反垄断法》有规制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也有相关规定。对于“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平台,建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
“一些平台虽然规模较小,但单一品类做的非常好,比如京东可能在规模上比不上淘宝、天猫,但在家电网购这一品类渠道上,市场份额超过了50%;当当在图书网购市场中也具有相当的优势地位。如果相关市场依照单一品类进行界定的,则这些平台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二选一’的行为也可适用《反垄断法》。”张正鑫说。
对于商家提出的,平台通过扶持“配合”的商家等变通手段来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张正鑫认为,这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充分结合了网络时代的技术发展趋势,像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等隐蔽等行为也有所规定。“像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也可以认定为拒绝交易。”
责编:杨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