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虚假诉讼罪和枉法裁判罪,但是实践...
刑法中有虚假诉讼罪和枉法裁判罪,但是实践中定虚假诉讼罪和枉法裁判罪的并不多,这两个罪有点意思。
虚假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枉法裁判: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这样一个案件,原告刘某起诉被告杜某要求返还150万,原告刘某说自己在2004年初出资150万,侯某出资450万,共同出资600万,由侯某把这600万给了杜某,杜某答应给刘某和侯某买煤,因杜某没有按时交付煤炭,因此,刘某要求返还150万。
刘某没有与侯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刘某、侯某和杜某之间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
刘某向法院起诉时,伪造了杜某签名的收据,被司法鉴定为伪证,原告向法庭陈述是在2004年6月1日通过2张各300万元的大额存单给了杜某600万,而且原告还找了另外三个证人证明这事是真的,结果原告的陈述又被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否定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表明,根本不存在2张各300万大额存单这回事。
也就是说,从头到尾说的都是假话。
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表明,侯某确实给过杜某600万,但是侯某是通过5张存单给的杜某600万,侯某自己说,因自己是公职人员,所以长期用于某、李某的名义存款,自己用于某的名义存了60万,用李某的名义存了60万、80万、80万、200万,侯某把这5张存单给了杜某,一共600万。
杜某说,这600万是侯某归还以前自己的欠款,侯某归还欠款之后,拿走了欠条。
刘某说,侯某给杜某的5张存单中有2张是自己存的,刘某说,自己在2003年8月26日以于某和李某名义各存60万,这120万是自己的出资。
法院说,杜某收到了侯某的600万,侯某的600万中包含刘某的150万,因此,杜某应该向刘某返还150万。
小学生都会做的算术题,120万不等于150万。
每一个学法律的人都明白的一个事情,刘某2003年存的120万即使是真的,给了侯某之后,这钱属于侯某,与刘某没有关系。
在认真一点,侯某向公安机关交待,说自己用于某、李某的名义长期存款,你刘某怎么也会用于某、李某的名义存款,这说的通吗?
这案子法院的判决很不讲法理,不讲证据!
这案子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检察院决定不予监督,检察院认为,这案子法院判决的没有问题。
在课堂上,我把这个案例给了同学们做模拟法庭的材料,同学们没有一个认为判决是正确的。
现在,杜某因为这个案子已经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因为拒执罪已经被立案。
杜某认为,自己不认识刘某,也没有收到过刘某叫来的钱,自己收到到侯某交来的钱是不假,但自己无论如何也和刘某没有任何关系。杜某认为,刘某是虚假诉讼。但是,这个案子能立案吗?
按照法律规定,虚假诉讼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杜某去报案公安机关能立案吗,显然不能。
所以,实践中的矛盾也就如此吧,刘某在这个案件中,到处都是假话、还伪造杜某签名和按手印的收据,但是刘某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不从事法律实务,永远不知道实践中法律被曲解的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