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条文
《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源于《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是“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第2款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规范了“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如果有则适用第2款,如果没有则适用第1款。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的内容主要包括:“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适用前提、权利取得方式、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抗辩权。
1、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适用的前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法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典型的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受害者对保险人的请求权;
2)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当事人通过约定为第三人设定请求权的合同。
2、就权利取得方式而言,只要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即可取得合同为他设定的权利;第三人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他人对自己无故增加的利益。一旦第三人明确拒绝,则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在法律效果上,如果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的权利效果仅表现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请求权,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是债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第三人并不享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的变更、撤销、解除的权利。
4、在抗辩关系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原因在于,第三人的权利从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第三人的权利不能且不应超过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
具体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第522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合同法》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