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庭审中说服法官
在庭审实务操作中,如何通过庭审实现代理律师的诉讼目的,其核心是感化、说服法官。不能感化、说服法官,不能让法官接受自己的辩论观点的一切努力,都是一场无用功。现就此谈谈本人的看法:
一、用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说服法官
律师在庭审过程应明白代理律师与法官的地位关系,从而正确处理这种关系,保存一种良好的心态和谦卑有礼、理性稳重的气质风貌,这些虽是庭审中的加分项,但在庭审中最核心的任务应为言之有物,不说空话,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从事实和法律的关联提炼观点,给出处理方案。要做到言之有物、阐述透彻,令人信服:
首先应对所代理的案件事实有全面的把握和深入的分析,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对案件事实和涉及的法律应当了然于胸。
其次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后,要确立自己的主攻方向,然后围绕所确立的主攻方向,把法庭质证、法庭提问、法庭辩论有机的统筹起来,做到前后呼应。 第三在法庭上最能反映律师专业法律素养的主要集中在质证环节、法庭提问和辩论环节。在质证环节,要避免泛泛的从证据三性说证据不真实、无关联、不合法敷衍塞责,应充分运用法定证据类型的具体规定、具体要求对证据为什么不真实、为什么无关联、为什么不合法提出有根有据的质证意见。除此之外,对待证事实的破与立,要综合的运用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证据的学理分类等理论予以有说服力的阐述。在法庭辩论环节,(1)要对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要有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通过严密推理有根有据的导出案件定性、给出案件处理意见,供法庭参考。(2)要对推导出的意见、观点逻辑清晰、层次分明、措辞精当的予以表达。(3)要对表达的内容按主、次顺序做好排序,开门见山、言简意赅、直扑核心,直奔主题、少讲废话。(4)律师要善于配合法庭处理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更要善于运用法庭规则借助法庭的力量处理直接针对自己的突发事件。(5)律师要知道法庭上的时间十分宝贵,容不得东拉西扯,使法官半天不知所云。
第四切忌用绝对化的语言、傲慢的语言、不礼貌的语言、甚至藐视法官的语言表达,代理律师的任务是谦卑有度、中肯的提出观点和意见,供法官参考,而不是直接剥夺法官自由思考的空间,甚至使法官造成代理律师在取代其决策的印象。
二、“诉求”二字带给律师的启示
律师都知道,任何一个诉讼都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简称“诉求”。那么“诉求”到底是什么含义?从“诉求”二字的文义解释来看,“诉求”应为并列的“诉”与“求”两个行为动作。
所谓“诉”即向法庭倾诉,倾诉什么?倾诉当事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所受到的委屈,倾诉当事人在案件发生中所受到不公,以及案件在发生过程中所受到的伤痛,所谓“求”即求人,换言之就是求法庭,请求法庭替当事人做主,替当事人鸣不平,替当事人伸冤。由此可见,“诉求”这一词汇字面含义比较明确的告诉代理律师,代理律师的职能就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代替自己的委托人来倾诉,代替自己的委托人来求法庭。
“诉求”二字带给律师更进一步的启示是:律师与法官在法庭这一特殊场所中,就是弱者向强者、就是公民向国家寻求保护、寻求主持公道的倾诉和甚至说哀求也不为过,这就非常清晰的界定了两者之间的地位,因此,任何律师不要试图用自己的强势姿态去挑战法庭的权威,试图颠覆这种关系,改变这种主次关系的行为,都是非常不明知的行为。
三、如何面对个体法官的情绪
律师经常会碰到一些个体法官的情绪语言,特别是在对我方作出的不利情绪语言,作为代理律师应当保持理性,要给与宽容和理解。律师应当明白只要是人,都会有七情六欲,都会有喜怒哀乐,任何法官首先他是一个有血有肉、有七情六欲、有喜怒哀乐的活生生的人,然后才是法官,他可能因为工作的压力带来情绪、可能因为一天要开几个庭、感到时间紧迫而不耐烦、可能因为家庭的不顺心、可能刚刚被自己的领导批评了、误解了、甚至对代理律师的说话风格、措辞、观点,当事人的说话风格、措辞、观点不合其胃口而表现一种情绪等,不一而足,尽管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应当理性,但代理律师对此不应过分去求全责备、去较真。对于其情绪语言应理性分辨,属于代理律师确实做的不到位的问题要马上改正,对确实属于法官本身存在不当的情绪,代理律师也应理性的、礼貌的把法官情绪下语言背后说的问题陈述清楚,切忌你有初一我有十五,切忌在此花费过多的时间去纠缠,去顶撞,除非法官明知违法仍故意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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