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金融机构持股企业要有退出机制
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
毫无疑问,这是在融资方式、融资服务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因为,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一直被当作是一个禁区,并在企业已经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情况下,要么破产清算,要么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几大国有银行将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对企业不利,对银行也不利。更重要的,由于金融机构不能以持股的方式给企业以支持,很多原本可以得到金融机构支持的企业,也因此失去了支持的机会,失去了发展的机会。
事实上,金融机构持有企业的股权,并没有太大的问题。需要把握好的是,应局限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具有较好成长空间的小微企业,而不能是大中型企业。而且,要有严格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应当注意,按照目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试行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的条件已经具备。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已诞生了一大批具有较好成长空间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既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有成长空间,又大多是轻资产企业,难以在资产上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因此,多数企业都受制于资金,受制于融资渠道太窄。慢慢地,也就失去了市场、失去了机会。
相反,如果企业能够以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那么,不仅融资的门槛会大大降低,融资的难度大大减小,融资的成本也会因此而大幅降低,从而有利于企业迅速做大,迅速将核心技术转化成生产力。
更为重要的是,从目前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具体做法来看,虽然也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包括资信调查、企业经营情况调查、市场情况调查,甚至企业经营者的信用度调查,但是,真正能够认真按照要求去做的,也不是很多。更多情况下,都是随便出一份调查报告。结果,信贷资金的安全度也就往往不高,风险就大。且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仅仅局限于资金服务,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服务。
如果金融机构通过持股的方式成为企业的“股东”,那么,对企业的关注与关心,也就要远高于服务对象、远高于客户,就会将企业当作自己的一样去支持和帮助,给企业提供各种信息资源,进行各种风险提示,给企业传递市场信息,从而让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参与市场竞争。企业,也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与金融机构一起战斗。显然,这样的格局,实现“双赢”的概率就要大得多。
当然,由于金融机构和企业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建立了股权关系,就是“一家人”了,从市场公平的角度来考虑,也不适宜太多,不适宜太普遍。过于普遍,金融的风险就会加大,不公平因素也就会增多。因此,在如何处理与企业的股权关系问题上,还应当有严格的股权退出机制,让金融机构更多扮演财务投资者角色、投资机构角色、投行角色。一旦企业步入正常发展轨道,且已经有较强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了,就要以一定溢价向企业或其他机构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一般情况下,应当溢价转让给企业,让企业再找战略投资者,而不是由金融机构直接转让持有的股权,避免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从总体上讲,,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特别在创业创新热潮正在掀起,小微企业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以金融机构持有股权的方式来支持企业发展,还是很有前景、很有空间的。尤其是那些有技术、没资金的科技型企业,更需要金融机构以这样的方式支持。只要支持到位,谁也不能保证,今后不会诞生无数个阿里巴巴、腾讯、华为,不会出无数个马云、马化腾、任正非。而通过这样的方式,资金向实体经济转移,也就大有希望了。同时,银行在这样的支持中,自身的盈利能力也会大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