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一路人在人行道上被掉落的架空线卷入车底身亡,7个被告责任该怎么分担?

去年12月9日14时许,李伟(化名)沿着闵行区朱建路西北侧人行道行走,三个小时后,有人发现他躺在路边的绿化带里,送医不治。

是什么导致了李伟的死亡?警方在调看公共视频时发现,当天14时39分,一辆苏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朱建路口北侧人行横道时,车轮将掉落在地上的架空线卷入车底,拉扯力致车辆横移、架空线突然绷紧,将在路口西北侧人行道上通行的李伟弹飞至线杆上后坠地。

更令人迷惑不解的是,这根电线是大约3个小时前,另一辆载重卡车拉断的。日前,两辆车的司机、所属单位、保险公司、架空电线所属电信公司以及道路养护单位,一共7人坐在闵行法院的被告席上,但是每一个被告都陈述了不担责任的理由。案件还在继续审理中。

路人步行离奇丧身

从法庭上播放的证据视频看,李伟出现在视频画面中时,朱建路口人行横道北侧人来人往,还有辅警在执勤。那辆白色的苏牌小客车从南向北驶来,卷上路面的电线后,在马路上转了半圈,横停在路中间。

现场所有人的注意力都被这突如其来的事故吸引过去。画面左侧上方,李伟被电线弹起,倏地弹起,斜斜地飞向画面左侧的道路绿化带上空,撞上一根电线杆,坠落下去。

这辆小客车的车主叶某在法庭上说,他下车检查后,车辆没事,人也没事,就当作一次单车事故,立即开车驶离现场。当天傍晚,警察打电话来,说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叶某说,他一头雾水,自己的车辆当时根本就没有碰到人。

法庭调查了解到,当天11点49分,周某驾驶沪牌重型货车,拖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装载的水泥预制板超高,预制板上方有钢筋裸露,将路口的架空线拉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周某和无主电缆线所属单位负同等责任。

该架空线固定在某电信公司所属的电线杆上,电线被挂断后掉落在某公路管理所巡查范围内。案发时架空线的离地高度为447.3厘米,低于电信巡查要求的高度。

李伟家属委托律师,将驾驶员周某及其所属公司、驾驶员叶某、两辆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某电信公司以及某路管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律师费在内,攻击189万余元。

难逃干系却想卸责

庭审中,驾驶员周某和叶某都表示,愿意按照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而其余被告都陈述了不担责的理由。

被告周某:从我将电缆挂断到死者出事,中间有两个多小时,现场已经改变,我不应当承担那么多,具体由法院判决。而且我是公司的驾驶员,事发当时在为公司拉货。

被告周某的公司确认周某系其员工,事发时在履行职务,但是不同意按照原告要求的50%承担责任。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伟系意外事故死亡,所以该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且被告周某也不是事故认定书中的当事人,故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该公司陈述说:如果法院认定周某有责任,我司也不认为周某应当承担那么多责任。周某虽然将电缆刮挂在地,但周某没有发现电缆落地,到死者死亡事发间隔3个小时,期间有车辆不断路过,都可能导致线缆落地位置发生改变,那么将电缆位置发生改变的车辆也都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周某所驾车辆投保公司: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但我方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电线掉落与李伟死亡是两个独立件事,所以我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驾驶员叶某:事发时我是正常行驶,应当由我购买保险的公司承担责任。周某将电线挂落地面,没有及时处理。如果不是周某将电线挂落,我也不会碰到电线引发事故。我因为该事故行政拘留了一个月。我是正常行驶,没有违规操作,我当时也没有看见电缆。事发后我下车查看,并且有一个协管员也过来查看事故现场,我们都没有发现死者李伟。我的车辆也没有损坏,我不知道李伟死亡,我就走了。如果我知道事发情况,我肯定会报警处理的。

被告叶某车险投保公司:叶某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员逃逸现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内不予理赔。针对原告提出我司承担30%责任,我方认为该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并且被告叶某在行驶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属于正常行为,我方不认可责任比例30%。

被告驾驶员叶某表示,他却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但是后来警方调查清楚后,拘留处分被撤销。

被告某电信公司:对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责任10%不认可。根据事故认定书,李伟死亡系意外事故,我司不属于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主体,我司与本案无关,对死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被告路管所:该起事故与我们无关。我们在日常道路养护过程中,无原告指出的有清理路障的义务,只在应急情况下有清障职能,但是事发前我所并未接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清障通报。如果有我方与死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周到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