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民法总则 法律社2011版 二章六节 民事责任[罚款和罚金等制度设置的目的]
样本梁慧星书 民事责任部分
[要义]《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统一行为应当承安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理论在论述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时,大多未直接指明民事责任为要素之一。实则,因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密切,民事权利义务之违反即发生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已经隐含了民事责任这一要素。
民事责任本质上是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特殊性有五。一是,非出自当事人自愿,而出自民法的直接规定。二是,民事责任必须以有效的法律义务为前提。三是,民事责任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四是,内容与普通债不同,包括实际履行义务;返还财产;停止侵害;回复财产原状;赔礼道歉,回复权利人名誉;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五是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实现,表现在法院裁判,强制执行。
[学习]对梁书此处的论述不甚满意。第一,没有解释为什么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查找资料,一是从法律责任设立的目的来看,罚款和罚金等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证国库收入,而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而民事赔偿责任设置的首要目的则在于救济受害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加害人予以金钱惩罚的功能。在这几种责任无法同时完全实现时,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优先保障罚款和罚金等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但使得民事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则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通过金钱惩罚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适用效果显然是优于前者的。二是民事赔偿优先体现了国家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所隐含的价值标准是受害者的民事权利救济高于政府的罚没收入。之所以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是因为获得相应数额的金钱赔偿对于被侵权人一方具有重大的利益,是对被侵权人损失的填补,甚至可能对被侵权人的生产或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罚款或罚金对于国库收入所起作用甚微,其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而非对国家损失的填补。(剪切粘贴自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650748694613837805.html)
第二,说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密切,因此隐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逻辑不能接受。民事法律事实还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密切呢,因此也隐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这不是一个好的解释。我觉得,就是因为民事责任关系,又是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没必要单列。
第三,民事责任是特殊的债。OK。但五个特殊性逻辑不严密,解释不通透。一般般。
一、郭明瑞房绍坤民法高教社2012版P27-28
[要义]民事责任的特点,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二是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三是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
[学习]第一点同语反复,不透清楚。本质是什么?第二点清楚。恢复性、补偿性,可以对照行政、刑事责任。第三点,有些模模糊糊。对第一、第三点不满意。讲得不清楚。通透就更谈不上了。
二、韩松民法总论法律社2014版P89-93
[要义]第一部分,没有读懂。第二部分三个特征,一是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发生的根据。二是以赔偿、补偿权益受损害一方的利益为目的。三是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商。
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制裁。
民事责任不同于行政、刑事责任。一是法律属性不同,公法、私法责任。二是补偿性和惩罚性。三是可依约定产生VS.不会依约定产生。四是强制性强弱。五是构成要件不同。六是责任形式不同。七是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国家VS.对方当事人。
[学习]韩书的三特征和郭房书的三特征是一致的,但是更清楚一点点。其中“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法律事实是发生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点题。不解的是,为什么特征和区别要分开写?难道特征不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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