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英保赔协会:卸货港签发提单的风险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要求船东和承运人在卸货港签发提单的情况有所增加。
租家的这类要求带来了诸多需要了解的风险,而了解这些风险可以限制货物索赔和延误的情况发生。
出具提单的地点
按照惯例,一般由船长或货主或租家(或其指定的代理)根据船长授权书,在装货港签发提单并将提单交给货主。然后,货主向他们的银行提交一份正本提单以接受货款。一旦付款完成,银行就把提单交给收货人。
虽然提单上必须注明装货地点,但不一定要在装货港签发。如果签发地不是装运港,签发地仍然是一个重要决定事项,因为签发地影响到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还是汉堡规则。
在卸货港签发提单的风险
虽然提单在装货港以外的地方签发是很正常的,但如果签发地是卸货港,应谨慎行事。
这是因为卸货港的代理往往是由收货人指定的。因此,如果承运人同意委托租家的代理在卸货港签发提单,就可能在无意中绕过货主,使收货人未向货主支付货款就擅自将正本提单放给收货人。他们还可能妨碍货主背书提单,以合法地将单据下的权利转让给新的持有人。
最近这类请求增加的原因是,由于快递服务中断,原始单据延迟到达卸货港。然而,有一种风险是,有人可能利用这种做法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获取货物。
错误交付和延误的索赔
这种做法的后果是,船东和承运人可能会卷入货物卖方和收货人的激烈争端中。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船东同意租家的要求,由收货人的代理签发提单。然后,代理将提单交给收货人,凭该提单开始卸货。当发货人知道后,他们向当地法院申请停止交付货物,因为收货人尚未支付该批货物的费用。
该轮在卸货港被留置了一个月,因为当地法院需要考虑未收到货款的货主申请。此外,在这类情况下签发的提单缺少适当的背书,可能导致承运人失去针对错误交货索赔的法律保护。
根据英国法,记名提单和“to order”提单都存在这种风险。
提出合理的询问
船东或者承运人在考虑租家的此种要求时,应当首先询问发货人是否知悉并同意在卸货港签发提单。
船东或承运人应做的有:
- 确认发货人知晓并授权在卸货港签发和释放提单;
- 向租家询问卸货港代理的详细情况,确认该代理是否实际上是收货人的代理。收货人代理是最有可能通过缩短处理过程并授权直接向收货人签发提单的,从而使承运人因货主未收到费用而遭到索赔;
- 可能需要指定一个单独的代理,代表船东在卸货港签发提单,最好与发货人进行协商;
- 发货人应提供一份授权书,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卸货港的指定代理已被授权签发和释放正本提单;
- 如果发货人的代理与收货人的代理是同一个,那么货主应该清楚地声明他们知道有这个冲突;
- 船长授权租家代理代其签发提单的授权书应阐明,提单是根据发货人的授权书签发给货主或其指定的代理的;
- 如果船东没有首先设法确定发货人的知情情况,则不能根据船长授权书对租家作出的默示或明示赔偿;
- 如果记名提单或提单指定收货人只是“to order”,提单签发后,货主仍需安排背书(空白提单或指定收货人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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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也从合作方那里收到这样的指示,或者需要参考授权书范例,请与您在北英保赔协会的日常联系人联系。
(来源:北英保赔协会;原文题目:Risks arising when issuing bills at the discharge port;原文发布日期:202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