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

××备罚字〔    〕第  号

区司法局: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我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附:1、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

2、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表(书)(复印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结案报告(复印件)

报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备案)

《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五)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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