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导图】增值税计税原理解码—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原理逐条解码(五)

通过前面增值税文章内容的学习,小伙伴们对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税率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了比较透彻的了解,这周小编带领小伙伴们继续解锁《增值税暂行条例》剩余的内容——增值税计税原理。下面计入今天的文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计税原理】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解读1——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

   澄清一个观点:这个世界上本没有"价外税",人为设置了规则也就有了"价外之说"

1、所有流转税都是【价格之内】的税款

(1)【价内税】:包含在”价格之内“的税款,该税款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如现行的消费税,按照从价定率征收时,其以产品的销售收入额即含消费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消费税=应税收入额*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消费税)*消费税税率

(2)【价外税】:包含在”价格之内“的税款,该税款与销售价格分别列示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如现行的增值税,其以产品的销售收入额即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增值税税率=(成本+利润+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3)将上述两个公式汇总来看:

【零售价=含税销售收入额=应税收入额+增值税

                      =应税收入额*(1+增值税税率

                      =(成本+利润+消费税)*(1+增值税税率

也就是说,不管是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还是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其最终的税负终将转嫁到最终消费者采购的”零售价“里面。
但由于增值税在计算上做为“价外税”核算,其对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也另设了单独的一套会计核算系统,即将不含税收入(扣除掉销项税额)和不含税成本(扣除进项税额)的核算放在会计利润表的核算体系之外,给人的感觉就是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在会计上不影响损益。而现实确是该增值税税款已经真金白银的交付给税务机关了,也确实属于企业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本应该作为企业利润的减少,只不过是这部分增值税的损益核算是在表外,不在企业的利润表内进行核算而已。【增值税在表外核算】

二、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解读】
由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管体制实行【以票控税】,即根据从上游供应商处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对下游客户销售产品开具合规的增值税票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对【进销项的税额之差】计算本流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三、价税合计分拆公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解读1——价税合计的分拆公式】
——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解读2——折合汇率的双重选择】
——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四、核定销售额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解读1——销售额核定参考价格】
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参照自身】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参照行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成本加成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消费税
   A、公示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1+成本利润率)
  B、公示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成本利润率)
  C、公示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1+成本利润率)
注意1: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注意2: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注意3:增值税组价计税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注意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关于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规定:
(1)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第1类:烟——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   
第2类:酒——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     
第3类:妆饰——化妆品5%;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第4类:车——汽车轮胎5%;小客车5%;摩托车6%;越野车6%;小轿车8%; 
第5类:鞭炮——鞭炮、焰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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