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股权转让约定“一切税费应由受让方承担,该税费是否包涵股权转让方的所得税?

看点:股权转让约定“一切税费应由受让方承担,该税费是否包含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费的税费?(2021)最高法民申4455号

杨某与家佳豪投资公司因为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经过一审二审,杨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杨某称1)佳家豪公司向杨某支付的6500万元是项目收益款,而非土地转让款;2)佳家豪公司在《保证函》中承诺,一切税费应由佳家豪公司承担,该税费自然包括6500万元股权转让费的税费。且杨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收到的6500万元系佳家豪公司完成了代扣代缴义务后的纯收益;3)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即使税费由杨某承担,但代扣代缴是股权受让方佳家豪公司的法定义务。佳家豪公司未代扣代缴,产生了滞纳金,应赔偿损失。

最高法院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1)原判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达成由佳家豪公司负担的合意,并无不当。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5月废止)系管理性规定,佳家豪公司未代扣代缴,并不能否定杨某纳税责任。2)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实际由谁来缴,原判认定应当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杨某承担。故原判决认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由杨某承担,并无不当。遂驳回了杨某的再审申请。

也就是说,股转中,协议约定一切税费由一方来承担,一般是不包括股转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法定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方非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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