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文书模板能直接用吗? | 社工课
出品|社工客
作者|马恒懿
『社工客』原创专栏[社工课]特邀作者
柳州市自2015年起在各县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社工站,在财政投入少,服务地域广的情况下取得不俗成效。专栏由柳州未保社工联合创作,讲述非发达地区在儿童保护社工服务上的探索,分享在广东、广西两地做社工的不同体验。
柳州是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城市,已连续三年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购买未成人保护(简称“未保”)社工服务。笔者作为一线项目社工,在这个萌芽初露的土壤里探索,对“本土化”的重要性感触颇深。曾经有一例个案前期投入很多,要签服务协议的时候,孩子家长说看不懂,不敢签了。“之前社区送米送油,也没见要签协议的啊?”
协议书来自香港督导给东莞提供的专业文书模板,开头是:
本人为申请服务者XXX ,即下方签署人,完全明白及同意AA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收集本人个人资料的目的,是基于向AA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申请援助或服务。
本人同意这些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存于其后的个案纪录或报告)可传阅予有关服务单位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机构,以协助本人申请AA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服务。
你们被绕晕没有?虽然是中文,但却一口“翻译腔”。英语老师说过,翻译的时候一定要把从句拆分成几个短句,才符合中国人的表达习惯。
再看后面:
本人同意AA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就上述申请调查本人的其它状况,包括(但并不限于)向其它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或人士核对本人存于这些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或人士的个人资料……现附上此服务同意书进行授权。
终于到句号了!一口气读完,头上冒星星。我甚至怀疑这是故意挖坑,像《人民的名义》那个让信访群众难受的窗口,好让人憋不住了签字完事。诸如“包括但不限于”这样的措辞,服务对象一看就觉得社工不说人话,没诚意。
大概是香港沿袭了契约精神,协议必须滴水不漏。哪怕服务对象不完全理解,也出于对社工身份的信任签了。好比到银行办理业务时我也不会细看,柜员告诉签哪就签上。但在社工尚被怀疑为传销的内陆,晦涩的文风显然不适宜。
该个案是一名智障儿童,家庭贫困,父母关系有裂痕,面临离婚后被遗弃的风险。我们多次的家访,发现孩子在做手工时会安静下来,不再大喊大叫。社工希望能开导父母接受现实,降低焦虑,正面引导,可惜临门一脚竟未成功。而据我所知这样的协议书很多机构仍在使用。
人不能两次掉进同一条河流。回来推翻重写,现在用的是:
1.本人同意AA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本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明白社工的工作是为了改善本人的处境,愿意接受各项帮助。
2.本人信任社工会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个人信息,不向他人透露谈话内容。社工如要报告有关部门,会先征求同意。
3.为更好的提供服务,社工需要向有关机构核实本人和亲属的情况,本人同意他们向社工提供资料。
4.本人了解社工服务的“助人自助”原则,明白自身努力起关键作用。知道社工会提供咨询建议,协助申请法定福利,或帮助联系资源,但不包办代替,也不承诺必定解决。
5.本人了解社工服务属于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费用。
6.本人了解接受社工服务属于完全自愿,随时可以申请中止。
个案服务协议不仅仅是一份契约,更是与服务对象沟通的手段。第4至第6条是笔者添加的内容,意在明确社工的角色,打消其关于是否免费、能否退出这两方面的疑虑。
笔者的方案是为适应柳州市困境未成年人保护项目而修改的,服务对象大多是偏远山区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孩子,其他领域请谨慎套用。不当之处,欢迎点评指正!
说起文书,可能很多人都会头疼,那如果文书还是香港版本的呢?你有被绕晕过吗?或者在文书上遇到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