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争议】最高法:没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有工程造价评估资质,不能否定工程造价评估资格
昨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2.0.5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之规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属于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范围。 同时,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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