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发起六次肃贪行动,涉案人员数万人,为何还是除不尽贪官?
马克思形容资本家的话,同样也适用于贪官们:“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豪不畏惧。”
朱元璋当政三十一年里,曾至少发动过六次针对贪官和富豪相勾结的肃贪行动,在这几次行动中大约有10万以上到15万帝国官吏与豪门富户被杀死,其中光是“空印案”和“郭桓案”受牵连的人就多达8万人。
著名历史学家吴晗先生曾指出:“中国古代上下几千年 ,细读历史,政简刑清、官吏廉洁、生民乐业的时代 ,简直是黄钟大吕之音 ,少得可怜。”(《吴晗选集》)
关于朱元璋除贪故事中,最有名的应该是沈万三了,据说沈万三此人富可敌国,他捐献了很多财产供建桥修路,还发出狂言要出钱助朱元璋犒赏军队,因而朱元璋便将其和家人充军到了云南,以此警告富商们不要试图仗着有钱,就挑战国家权威。
但即便如此,朱元璋还是低估了官员、富豪为了谋取利益,究竟有多么疯狂。
不过,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必然有与之对应,能够孕育其产生、壮大的社会环境,大明朝有这么多贪官,一方面是元朝留下来的乱摊子,另一方面其实是朱元璋自身的局限性。
一、朱元璋手下有很多元朝时期遗留下来的大臣,这些人势力强大,他们和地方豪强勾结,早已习惯捞钱的生活,这条利益链盘根错节,朱元璋很难用“杀”人的方式解决问题;
朱元璋虽是依靠农民起义白手起家,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他手下的将领、文臣们也尽是平民阶层,我们要考虑到在那个文化教育普及率并不高的时代,究竟是什么阶层的人才能帮助朱元璋稳定住底层社会秩序,并且迅速建立起一套适合新生政权的管理制度。
寒门或许有不少贵子,但却不得不承认,要想在短时间内找到精通政务的人才,来填满新生政权的人才空缺,只有和豪门大族、元朝降臣合作才有可能。
这种背景下形成的统治阶层,天然就代表着各种利益集体,朱元璋用来管理地方、收取赋税的也都是当地富翁,这种被朱元璋称为“以良民治良民”的模式其实正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朱元璋的反腐只是形式上的反贪官,他的核心目的是维持皇权统治,而恰恰是这份封建专制集权体系滋生了腐败,这种矛盾的状态就使得朱元璋的反腐工作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
设想一下,朝廷制定了赋税标准,而话语权、收税权掌握在既得利益者手中,他们是乖乖交出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大,还是勾结起来,让老百姓分摊他们那份赋税的可能性大呢?
在这套体系下,朱元璋的家人、手下的功臣恰恰是最大的利益收割者,所以,他的反腐只能在表面上起到一时的抑制作用,而无法治本。
众所周知,皇亲权贵犯罪之后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也就是说符合这些条件的人犯罪之后可以从轻处置,甚至免于受罚,试问真正拿大头的人不处置,又如何能做到彻底反贪呢?
二、朱元璋采取严刑酷法对贪赃违法的官吏,他规定贪官无论贪污多少,一律严惩,甚至某些未曾贪污的官吏也因此受到牵连,在这种高压环境下,官员反倒更容易贪污;
明朝官员贪污现象严重的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官员工资太低了!
有多低呢?海瑞去世之后,他的家人拿不出钱安葬他。
朱元璋时期有一个很出名的清官叫做罗复仁,为了考察他是否真的清官,朱元璋到他家里后发现他住在破烂的房屋里,当时他正在粉刷石灰脱落的墙壁,这场景让见过大风大浪的朱元璋都感到尴尬了:“贤士岂宜居此!”
试问,这样的生活明朝有几个官吏愿意去过呢?
其实,相较于普通人而言,官员“名义上”的薪资并不低,真正导致明朝官员工资低的原因是反智的“折色支付”制度。
正常情况下,从二品大员的月薪相当于1万2左右的人民币,正七品知县的月薪接近2000一月,但由于国库缺钱,洪武九年开始朱元璋下令用实物折价抵扣工资:“文武官吏俸、军士月粮,自九月 为始,以米、麦、钞兼给之。……每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麦减米价十之 一。”
这个折价的比例很有意思,它并不是完全根据市价来定价,而是由朝廷来折算物价。换言之,假如一匹布市价在2到4钱银子,可官府却折算成了十几两银子去抵扣官员工资,那么官员拿到的名义工资不变,实际工资却只有原先规定额度的一半甚至更少。
这种情况下,朱元璋又如何扼制官员贪污呢?
朱元璋以严刑峻法去约束官员廉洁,但他所给予官员的待遇却让海瑞这样的清官连养家糊口都很勉强,久而久之,还能够保持自身清廉的官员越来越少。(明清时期,官员雇佣杂役和幕僚的开支都是自己出工资)
说到底,要想养廉,官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也需要跟上。
另一方面,朱元璋制定的反腐条例,其实也并不是很合理。我们想像一下,大多数六七品的官员每个月拿着一千多块钱工资,任务又繁重,结果自己什么都没贪,上司贪污了,自己也受到牵连被处死,这种制度是不是很不合理呢?
朱元璋这种以个人情绪为主、轻视法律的除贪观念,只会让违法者越陷越深。固然朱元璋是为了保持政治清明,但我们都知道朱元璋这种大规模除贪,不论罪行轻重的做法其实是很欠妥当的,甚至于干脆很多涉案人员都是被无辜牵连的,这就容易让贪官产生贪不贪都有风险,为何不多贪一点的思想。
例如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和北平二司官吏互相勾结,侵吞了700万石秋粮后,盛怒之下的朱元璋便下令:“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
这里面有多少人都是被上司牵连,无辜被处死,这种反贪方法,恰恰就说明了朱元璋反贪任务的局限性。
三、朱元璋的反腐机构并非独立存在,它从属于行政系统,反腐官员为了自己的前途,甚至主动帮助权臣掩盖贪污事实。
在朱元璋处理官员贪污案时,国库贪污和底层小吏贪污,恰巧是最容易被人忽视的地方,前者是因为涉案人员多是皇亲国戚,事情比较敏感不好调查,后者却是因为底层小吏多出身地方豪门,他们在当地形成了一个盘根错节的利益输送链。
底层小吏掌握数据统计的权力,他们更改一下账目,把肥田改成贫田便可以捞取很多利益。而国库的管理者,他们在收取各方贡献的贡品时,可以将次一点的东西计算成好贡品上缴国库,一来二去他们便捞取了巨额财产。
朱元璋派出的监察官员在处理这两类贪污事件时,都难以入手。一开始,官员们还能忠于自己的岗位。可由于监察官位低权低,还隶属于行政系统,相当于他们在领着超低工资的时候,还要冒着得罪大臣、丢失前程或者性命的风险去履行职责,风险和收益明显不成正比,这就导致不少监察官员和权臣合作,反倒沦为了权臣欺上瞒上的工具,无形中增加了朱元璋反贪的难度。
文/脑洞趣味历史
参考资料:
【1】《明史》
【2】万琪. 明朝文官俸禄探析[D]. 苏州大学, 2011.
【3】《明实录》
【4】《国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