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也谈“三张表”收入金额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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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老师公众号8月26日,曾推送了一篇原创文章,《“三张表”收入金额不一致,你们遇到过吗?》。文章说,常会遇到有学员反馈,说税务人员给他们打电话,三张表收入金额不一致不行,必须要修改报表。
为什么今天想到这件事情呢?原因还是一家小型企业,申请一个政府贷款支持,尽调团队提出的一个问题。
省科技厅聘请的尽调专家进驻该公司,在查阅了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与账簿后,向该公司会计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把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记到“其他业务收入”,把固定资产净值记到“其他业务成本”?
该公司会计解释说,因为被处置的固定资产,是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处置时要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还要给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这样记账,能够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致。不然,他就会被税务局问话,要去解释。会计还说,因为处置固定资产不是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做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该公司会计的说法,听起来貌似很有道理。其实则有两处错误。
一是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在财务报表上没有正确列示。正确的做法,是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归集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所发生的损益,产生的损益最终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计入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上,在“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栏目列报。
其次,他这样做,可能会引起纳税调整。为什么?大家可以翻翻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增值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额,会计核算中的收入额,常常出现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企业会计应该当准备好相关材料,主动向税务机关做出说明,而不是为了躲避,不遵守会计制度的规定。
毕竟,按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企业财务会计的根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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