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法评|酒店住客醉酒后被同行人员强奸的,未对同行人员办理登记的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酒店住客醉酒后被同行人员强奸的,未对同行人员办理登记的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 申友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随着近期“阿里女员工事件”的持续发酵,涉事的济南西站国际会展中心亚朵轻居酒店所在的在亚朵集团8月10日深夜、8月11日通过其官方微博@亚朵ATOUR 发布两份《声明》(如下),并引发大家的激烈讨论。
问题提出
在服务业发达的今天,酒店成为了差旅出行、休闲度假、好友聚会、工作应酬、走亲访友等等的首要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酒店,即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货栈、车马店、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也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该等场所也必须严格依法履行住宿旅客的登记,否则会受到治安管理等处罚。
那么,酒店是否必须对所有住客及访客等同行人员办理登记?酒店未办理登记的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住客或访客因此被同行人员强奸等人身损害或死亡的,酒店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旨要
酒店对住宿的旅客(简称“住客”或“旅客”)有义务办理登记,但在随行访客等同行人员未主动表明是住宿的情况下,酒店无法判断是否为同住人员,而要求酒店对每一个出入的人员进行核查以确定是否为入住人员过于苛刻。即便酒店如果未对住客的同行人员办理登记,因此存在提供安全保障瑕疵或过错,而导致住客被同行人员强奸的,也不能直接认定酒店的行为与之存在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涉及本系列问题的案例较多,在后文“延伸阅读”中将进一步展示,此处选取一个与“阿里女员工事件”相近的进行分析:
案件来源:邹某家属与万琼、邓再玲、LUISCARLOSPANZHANG、JUANPABLOCHUNGCHEN、VICTORANTONIOLAWLUO、广东南美大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520号、(2012)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605号
1、涉案五人与案外人李·姚·恩里克、死者邹某共四男三女于2011年9月12日23时许酒吧喝酒,13日凌晨3时左右,同行六人将已经醉酒并不省人事的邹某从酒吧带到南美大酒店,以恩里克、邓再玲的名义登记入住502房。后恩里克以照顾邹某为由逗留该房,其余五人离开并至酒店桑拿部消费;
2、期间,恩里克在房内趁邹某醉酒昏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13日9时许,恩里克在502房睡醒后发现邹某死亡(经法医鉴定,邹某系因酒精中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3、2012年10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姚·恩里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驱逐出境。
裁判要点
1、死者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饮酒过量对身体产生的后果,也应当清楚其在饮酒过量后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故邹某自身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共同饮酒的行为人应互相提醒避免过量饮酒,对已经饮酒过量、行为失控的行为人,共同饮酒的行为人应提醒警示其注意安全,在特定的危险情形下负有安全救助的义务,不尽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五人应在邹某饮酒时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在邹某出现严重醉酒状态后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虽然涉案五人均没有对死者邹某实施加害行为,但是假如能尽到善良的提醒以及保护义务,则可能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邹某的死亡与涉案五人没有尽到妥善的照顾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性,涉案五人亦应对邹某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3、南美大酒店作为对外经营的酒店,在服务管理方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旅客入住时应核实旅客的身份并予以登记。在本案中,虽然南美大酒店并没有对死者邹某的身份进行核实登记,但是这一行为与邹某的死亡并没有关联性,因此,南美大酒店不需对邹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总结
一
对饮酒人来说
1、未成年人不得饮酒,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饮酒或进入酒吧等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成年人(此处主要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饮酒过量对身体产生的后果,也应当清楚其在饮酒过量后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因此造成自身的损害后果的,自己应当承担责任;
3、共同饮酒的行为人也依法负有安全救助的义务,如果存在“明知醉酒人有疾病不能喝酒,劝酒的”“强迫性劝酒”“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等行为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二
对酒店来说
1、酒店在服务管理方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即尽到一个善良经营者的合理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注意义务,一般包含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一是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二是提供的服务项目配套的安全措施、人员、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即包括在旅客入住时应依法核实旅客的身份并予以登记,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巡逻等;
2、其中,对于酒店登记的要求,主要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仅规定对住宿的旅客有义务办理登记;
(2)同时,酒店接待旅客住宿必须如实登记,并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酒店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信息施行“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原则,登记事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国籍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并须进行人(脸)证识别;
(3)酒店在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4)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5)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6)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3、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损害;
(3)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我国并非案例法国家,具体的案件将以法院审理的最终结果为准,下述的相关案例仅供延伸阅读及参考:
一、旅客有义务向酒店主动表明是否是住宿,如果未表明或者避开酒店管理而导致未办理住宿登记的,酒店不存在过错。
在(2020)苏0582民初9465号案件中,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诚品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职能的企业,其提供服务所面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具有不特定性。在原告未积极主动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被告无法判断原告是否为入住人员,要求被告对每一个出入酒店的人员进行核查以确定是否为入住人员,过于苛刻。并且宾馆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即使宾馆登记了原告的身份信息,也不能阻止强奸事实的发生。原告被强奸与宾馆未登记其身份信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未登记原告身份信息的行为也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综上,原告顾惠华以被告诚品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2020)粤19民终9968号案件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争是案外人王成的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案外人王成经合法登记手续入住嘉悦酒店处,在案外人王成进入嘉悦酒店时,嘉悦酒店不可能预见王成打算实施侵权行为进而予以制止。……关于罗争未办理实名登记的问题,因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需按照规定登记姓名,罗争未作为住宿的旅客进行登记是因罗争避开嘉悦酒店的管理未进行登记,且其本人未进行登记与其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嘉悦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其诉求嘉悦酒店赔偿各项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在(2020)黔05民终7374号案件中,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和群、陈旺发色诱盗窃苏芝香(77岁)财物的行为发生在房间中,彬连旅社无从知晓,亦不可能在事发前意识到王和群、陈旺发会违法犯罪。……虽苏芝香进入旅社,旅社未进行登记查验,但苏芝香不是到旅社住宿,其也未向旅社表明其是要住宿,上诉人要求旅社查验登记任何进入旅社的人员的身份信息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就旅社和被查验对象之间而言,查验系旅社的权利而不是旅社的义务,接受查验系被查验对象的义务而不是其权利。
二、酒店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住客因此受到同行人员人身损害或自杀的,如果让酒店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证明酒店有其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在(2019)粤03民终5403号案件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受害人王隽烧炭自杀的死亡后果是其主观上希望发生、客观上主动行为而导致的,但王隽以其母亲的身份证在八八客栈办理入住登记手续。虽肉眼辨识王隽的现场拍照与其母亲的身份证头像五官相貌高度相似,但王隽年仅18岁与其母亲相差25岁,且王隽系在校学生,因此,八八客栈所述与常理不符,在登记旅客信息时存在一定的管理上的疏忽。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酒店服务业提供的房间应当加装合格的消防设备,王隽在其居住的房间内的烧炭行为没有触发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备。综上,八八客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综合后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在(2018)津民申190号案件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斌用其支付宝账户在淘宝网购买天津唐拉雅秀酒店的三晚奢华套房电子券,办理入住时用其儿媳黄利波身份证登记入住,但支付客房的价款是使用赵斌的订单号和购买的电子券,黄利波并没有实际支付任何款项,赵斌和酒店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赵斌在酒店穿着睡衣、拖鞋下台阶时摔倒受伤,酒店未在公共场所的台阶附近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未对穿着睡衣、拖鞋在酒店中走动的赵斌作出劝阻和提示。赵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穿着睡衣、拖鞋下台阶亦应更加谨慎,对其自身安全尽到更高的注意,但其未充分尽到该义务导致其自身摔倒受伤,原审法院综合各方的行为、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确定由酒店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赵斌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赵斌提出的酒店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2018)粤16民终550号案件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白志雄(与黄某认识)凑约白国源、白志铭、黄某在逸豪酒店客房(住客登记为白志雄)闲聊,在闲聊过程中,黄某受到白姓三人在酒店客房内对其实施了强奸,且黄某在受到侵害时并无呼救或实施其他求救方式,无证据证实逸豪酒店明知或者应该知道酒店客房内发生犯罪行为不予制止和未及时报警等管理失职的行为。对逸豪酒店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逸豪酒店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或者违反有关酒店管理制度,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三、酒店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住客因此受到同行人员强奸等人身损害或自杀的,酒店的过失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
在(2021)豫10民终949号案件中,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麦豹与凤舍精选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罗麦豹系合同一方当事人。张晓晶在罗麦豹的邀请下以访客身份来到酒店房间,其进入酒店的目的并非与酒店订立服务合同,张晓晶与被上诉人凤舍精选酒店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凤舍精选酒店未登记罗麦豹的身份信息亦未对张晓晶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但酒店的该行为与张晓晶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许昌凤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
在(2018)苏05民终8250号案件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任某系经友人接引进入涉案公寓,并无证据证明任某在公寓内进行违法行为或危险行为,晋合房产公司没有理由阻止其进入,且晋合房产公司未对任某进行登记管理与其坠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任明海、高素云认为晋合房产公司在访客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导致任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在(2018)云31民终612号案件中,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到达芒市德成宾馆并在前台领取房卡入住时,监控视频并未显示出王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在房间休息30多分钟后走出房间并快速跑上三楼,后再走廊坠楼。芒市德成宾馆值班人员在发现王某某坠楼后及时通知了王某某送行的朋友,并在救护车抵达前与王某某的朋友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救援。根据上述事实,虽然王某某是在芒市德成宾馆坠楼后死亡,但在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芒市德成宾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履行救助责任,王某某坠楼后死亡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芒市德成宾馆不具有因果关系。
在(2016)豫16民终3649号案件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6年2月4日晚11时,范彬彬及女朋友鲁孟钰饭后至沈丘鑫德酒店,范彬彬登记开房后,与鲁孟钰入住该酒店7XX9房间,鲁孟钰与沈丘鑫德酒店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沈丘鑫德酒店的工作人员在王慧军没有入住登记的情况下,凌晨2时,为王慧军打开鲁孟钰房门,导致发生鲁孟钰被强奸的严重后果,造成鲁孟钰心理、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鲁孟钰所受侵害与沈丘鑫德酒店的工作人员对王慧军的身份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擅自打开客房有直接因果关系,对鲁孟钰遭受的精神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第三人侵权导致酒店住客损害的,即便酒店未对访客进行登记,如果尽到了基本的询问、提示及安全注意义务的,酒店对损害结果无法预见,也没有因果关系。
在(2020)吉05民终1379号案件中,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谭某伙同案外人时文远预谋抢劫其朋友董某,并事先准备作案工具。2017年3月11日晚,谭某趁朋友生意聚会董某酒后到红事会宾馆开房住宿之机,将董某从宾馆中骗出。离开宾馆后,将其控制、捆绑并持刀向董某抢劫董某寄存在柳河县的钩机,得手后将董某杀害。……另,红事会宾馆在董某办理入住,听到有朋友要来时,对董某进行了提示;在其后带领谭某进入董某房间时,又对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做了进一步确认。针对来访人员,红事会宾馆即使在管理规程上存在瑕疵,但也尽到了基本的询问、提示及安全注意义务,且与董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2019)冀06民终5903号案件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曲阳县聚福缘宾馆遇害死亡系梁金明故意杀人行为所致,张某作为访客应梁金明的要求自主进入宾馆,宾馆未对其进行身份登记与其被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张某在梁金明客房内遇害,因客房系住客私密空间,入住旅客后不属于宾馆直接管理的公共场所,聚福缘宾馆作为普通的宾馆营业者,对正常登记入住的住客梁金明在其房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亦无法预见。……聚福缘宾馆对旅客入住期间的客房并无随时查看的责任和义务,主张宾馆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五、未办理登记的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自行与其达成补偿的,一般无法依据购买的公众责任险要求保险赔偿。
在(2021)京02民终5741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就益康居宾馆对朱西凤的进入未作身份信息登记,是否导致李路东猝死,益康居宾馆未作登记的行为与李路东的猝死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益康居宾馆与李路东家属达成协议并做出赔偿,系基于其对李路东猝死负有责任的主观判断,而并非系有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而作出的法律判断。因此,益康居宾馆向李路东家属做出的赔偿,不符合上述合同关于“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约定,益康居宾馆不具备要求太平保险公司为此向其作出赔偿的条件。
六、酒店未办理醉酒同行人员登记,导致醉酒旅客人身损害或死亡的,还应根据醉酒者的状况、酒店情况、同行人员意识状态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酒店的责任。
在(2019)陕07民终164号案件中,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金叶酒店对被害人黄某某未经酒店前台登记,进入案涉房间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在结束饮酒前往被上诉人酒店时,被害人黄某某意识清楚、行为正常、无明显醉酒行为,且系侵权人丁某某一人前往酒店前台登记入住。因被上诉人酒店还经营有KTV等营业场所,且其他营业场所与酒店共用一个进出大厅和电梯,被上诉人作为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无法对每一位进出大厅、电梯的人员进行核查、登记,也无法对共同进入房间的亲友之间的侵害行为进行有效防范,要求金叶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后记
早在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第十四条第五项中规定“旅店管理人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属于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特别是1979年《刑法》出台后,对异性入住旅馆要求相当严格,需要提供结婚证、相关单位证明、介绍信等进行登记,否则将涉嫌触犯第一百六十条的流氓罪,并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直至1997年刑法修订后,废除了流氓罪,同时异性旅客入住酒店要求提供结婚证、证明、介绍信等证明的情况已遥遥远去。
随着公安部1987年《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87〕公发36号)的发布实施后,进一步要求入住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等场所的,“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同时,在《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继制定修订、颁布实施后,各省市也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制定及施行。
在《民法典》出台后,对“共同饮酒”“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每个饮酒人都是独立、自由、理性的自然人,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饮酒过量对身体产生的后果,也应当清楚其在饮酒过量后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其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少饮、慎饮才是避免受到损害的最好良药!
律师简介
申友福 高级顾问/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18810046662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shenyoufu@yuntinglaw.com
申友福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同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以及天津大学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
申友福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以管理培训生身份进入某世界五百强集团,并从事法务工作八年,在该集团内部任职法务总监及区域争议解决总负责人。主导并开展法务部门及法务体系管理工作、各集团企业内控风险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对该集团在北京等地区各类投融资等引发的重大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代理调处及指导等。
申友福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风险合规管理,在公司业务、商业谈判、劳动法业务、投资并购、执行与破产等领域均有丰富的经验,所服务的客户涵盖民航、酒店、文旅、互联网文娱以及信托、基金、租赁等金融持牌行业。
申友福律师曾代理并调处多起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累计标的额达数百亿,为客户避免/挽回数十亿的损失;同时,申友福律师的团队也为客户的数十起境内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项目等提供法律支持,为客户面临的流动性危机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申友福律师也是云亭律所酒店专委会主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云常法”产品(专为企业打造的法律顾问提升型服务产品)的总负责人、“为法务赋能”系列活动的总策划。
关于云亭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