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释解析

原创: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篇对网络开设赌场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本篇将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梳理。

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现予以表格形式梳理。

设置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的方式给与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上均未设置赌博机的表现形式,以此来组织赌博活动,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

三、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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