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测试之名行违法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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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公司要求员工自愿降薪测试忠诚度,HR怎么看?

据网友爆料最近广州某游戏公司内部员工群里流出一张截图,截图对话显示“今年公司效益良好,利润有较大增长。公司决定,允许员工自愿申请每月降低待遇的10%”。如此“清奇”的脑回路,让人不明觉厉。多名涉事公司员工透露,“自愿降薪”言论实为公司的服从性/忠诚度测试,类似测试在公司每年都会发生。面对这一做法,HR你怎么看?】

一、案例背景:

据网友爆料最近广州某游戏公司内部员工群里流出一张截图,截图对话显示“今年公司效益良好,利润有较大增长。公司决定,允许员工自愿申请每月降低待遇的10%”。截图内容见下图:

我们可以看到,这次测试要求加入该公司2年以上员工方可参加,愿意自愿降薪的员工要在通知发出之后的24小时内告知自己的上级主管,且降薪会在本年度内体现。

涉事公司员工透露,“自愿降薪”言论实为公司的服从性/忠诚度测试,类似测试在公司每年都会发生。

截图员工在知乎上现身说法表明图是自己截的,但却不是自己上传到网上的。

不久,网上有网友披露了截图员工已经“被离职”,相关消息截图如下:

事后,截图员工还原了事情的整个过程:2020年11月3日,该员工截图后,随即收到公司创始人的问话,截图员工承认自己截图后,人事在当天就开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事后,该员工才知道系统自带盲水印,截图能显示其工号。截图员工指出,“自愿降薪操作”,更像是“钓鱼”,是老板希望用完全信任他的人。但自己并不认可这种操作,“徐总的三观与我不符,所以才提出离职”。

以下是截图员工晒出的离职证明照片:

截图员工离开公司之后,涉事公司展开了一系列的网上“公关”,截图如下:

在上图的公告里,涉事公司对该降薪活动予以了四点说明,尤为重要的第2点,把截图员工的情况予以了单方面的披露,而且占用了较大篇幅。

在这一张公告的截图中,该涉事公司继续说明此次降薪月薪降10%,实际人均提高年薪10万。

二、如此“自愿”降薪不合法:

如此员工“自愿”降薪合法吗?我们先来看一下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该法条我们可知,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可知,降薪是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要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本案例中的这种群内公告、要求24小时必须报名的形式,显然既没有相互协商的表象,也没有用书面变更的实质,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并不是该公司新闻第一次登上热搜,就在去年年底,公司让员工自愿给老板发“感谢红包”,金额从100元到500元不等:

之后的操作更是让很多员工看不明白了,老板拒收员工的红包,并以金额的十倍数返还。

但是部分没有参与发红包活动的人,被辞职了,而且还不少。这一系列的操作被内部员工视为“服从性测试”,目的在于“测试忠诚度”,发红包活动也被看成了一次“排除异己”的活动。

由于有员工没参与2019年终的发红包活动被辞退,很显然老员工在面对今年的主动降薪的活动时,也会把此次公司要求的主动降薪目的看成是“测试忠诚度”,有2019年的“被辞退”在前,绝大多数人肯定会选择“主动降薪”,最后该公司的公告也证明了这一点:“老员工和高管100%申请参加降薪活动”。

去年年底的没有参加发红包活动可以看做是对员工的一种“逼迫”——明明知道这一次也是跟上次发红包类似的“测试忠诚度”活动,谁愿意冒着“被辞退”的风险而不“主动降薪”呢?公司这种行为显然是有“胁迫”之嫌的。

在企业“胁迫”之下员工的“自愿降薪”是否合法,我们看一下相关法律中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中相关规定。

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在企业胁迫之下员工做出的“自愿降薪”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上述法条可知,如果该公司书面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实也是无效的。

Tips1:降薪是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要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是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本案例中的这种群内公告、要求24小时必须报名的形式,显然既没有相互协商的表象,也没有用书面变更的实质,不符合法律规定。

Tips2:企业胁迫之下员工做出的“自愿降薪”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实也是无效的。

Tips3:员工明知不参加会“被辞退”的“忠诚测试”是测试不出忠诚度的,而恰恰显示出公司对员工的不信任和公司自身运营能力的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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