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13岁,杀人也不用偿命”
文/进击的熊儿子
让我们先来思考这样一件事:
假设有个孩子,13岁,因为搭讪女生不成,恼羞成怒,动了刀子,捅死了人。
因为作案手法稚嫩,被警察抓到了。
消息传到网上,之后舆论一阵喧哗。
然后,在一片喊打喊杀声中,警察发布通告称:
因凶手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且经上级部门批准,依法对其进行收容教养。
请问,你看到这样的结果,生不生气?
我觉得但凡是个正常人,不仅会愤怒异常,后背更会感觉一阵冷风吹过。
因为,这实在太可怕了。
而更可怕的是,这并非只是个假设,而是赤裸裸的现实。
北京时间10月20日,大连沙河口区发生了一起恶性事件。
1个10岁的小姑娘,被同楼的1个14岁的小男生杀害,尸体丢弃在草丛中。
据媒体报道称,尸体被发现时衣衫不整,身体有多处刀痕和淤青。
不但如此,在女生父亲寻找女孩时,凶手还曾两次“登门搭讪”,询问“女儿找到没有?”
更加过分的是,就在行凶杀人当天,凶手还未被警方控制前,他曾在班级群里叫嚣,强调“自己只是个未成年”,“警方不该如此草率地怀疑自己”。
这件事情最后的结果,刚刚在假设里也说过了,仅仅收容,而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于是,有些网友就耐不住愤怒了,大声地叫嚷着,“为什么不杀了这个畜生?”
为什么不杀了这个小畜生呢?
我觉得问出这话的网友不是不知道其中的原因,而在于太过愤怒与恐惧。
这个小畜生还曾尾随过其他女性
其实在警方的通报里,答案已经写得很明白了,因为《刑法》的限制。
于是又有人喊了,《刑法》是恶法。
但问题是,《刑法》真的是恶法吗?
不用问,肯定不是,只是某些原因显得他像是恶法。
而《刑法》之所以会背锅,成为某些人嘴里的《未成年小畜生保护法》,追根溯源,还是因为当初我们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
多说一句,这个条约只有美国没签,当然不是因为其真想惩治这些畜生,而是因为还要压榨童工。
换句话说,这个动辄以人权大棒欺侮其他国家的国家,本身就没有任何人权可言。
我这两天在微博上看到了无数的高论。
包括我自己在内,又是什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又是“恶意补足年龄”,又是“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但说实在话,全都没多大用处。
因为《儿童权利公约》的存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多也只能降到12岁——而降到12岁能解决当前的问题吗?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况且,即便真的降低到12岁,难道就不会出现11岁的杀人犯吗?
而一旦出现,这时候再怎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已经到底了。
接着说“恶意补足年龄”。
其实关于这个补充,我之前是很推崇的,毕竟这是人为的弥补法律上的空白。
这个方法可以借鉴,但如何中国化是个大问题
但这个规则也有个问题,就是他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
怎么理解呢?
这个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权力是很大的,最起码比中国法官要大。
而且增加了人为操作的空间,是否也会造成其他问题,我们也不得而知。
所以思前想后,我以为这个“恶意补足年龄”,即便引进也不能发挥多大用处。
故而现在,剩下的方法似乎只有“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了。
很多人对这个处理方式表示理解,毕竟孩子处理不了,处置个监护人,总该是合情合理的吧。
但是很抱歉,这个处理方法也很天真,而且带有强烈的白左思维。(因为这本身就是规避儿童过重刑罚的西方思维模式)
什么意思呢?
第一,儿童没教育好,到底是谁的责任,怎么界定?到底是家长的责任还是老师的责任?如果是这孩子天性邪恶,处理家长有什么用?
今天警方负责人也回应称,大连男孩的父母未参与,且不存在包庇
第二,也是最最关键的问题,就算你把家长教育得熨帖,那么孩子呢?如何确保教育完成时,他就一定能摒弃之前的恶习?
没法确定啊。
所以这事儿问题的核心,说来说去还是落在了孩子身上。
孩子才是问题的核心
而一旦我们达成这种共识,又会陷入最初的死循环,怎么惩治小畜生们?
《刑法》和《儿童权利公约》是双重保险,打不掉《儿童权利公约》,即便变动刑法,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人权问题是道迈不过去的坎
可《儿童权利公约》本身又没法擅动。
退出吗?
美国随便支使个加入公约的小弟,煽动下国际舆论,中国好不容易树立起的国家形象可就没了。
况且《儿童权利公约》本身又有第三世界的国家加入,你中国擅自退出是什么意思?
而这样一来,国际舆论战我们本就处于下风,抬我们进联合国的兄弟国家又没法给到支援,中国的大国形象还要不要了?
可能有人会说了,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你说什么才行?
其实我真的不知道。
毕竟这种问题本身就很无奈。
当前的收容制度无疑起不到任何效果,而且我还依稀记得,之前那个砍死他妈的小畜生,收容来收容去,最后送到了长沙开开心心,政府管吃管住包学费。
而且,收容教养的年限一般是1-3年,而这也就意味着,顶多三年之后,年仅十六岁的、更加高大壮实的小畜生,将带着从其他小恶棍那里学来的一身本事重新踏入社会。
这个小畜生被判收容3年,顶格了
这时候,就算那时候再杀个人还能从轻处罚。
至于我们曾深深寄与希望的少教所和工读学校,早就已经被某些人扫进了“故纸堆”中。
所以就这件事儿,虽然很多人都非常义愤填膺,但是没办法,就目前而言,没有什么很好的解决方案。
况且这事儿也是个系统性的大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不是说把法律层面的问题消灭了,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就这么喊两声发泄下,没有意义,深层次的问题不解决,以后还会发生类似的事儿,到时候就会再度堕入轮回
或许,只能寄希望于幼年时期的教育,以及折中后的法律漏洞填补(比如对刑法进行修改,设置未成年人专章,或是加强收容制度,最起码不能让这种小畜生,出了收容制度后,还能有为所欲为的权利),减少家庭暴力,尽可能地减少消灭事前的诱因。
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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