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辩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律师有权调取证据!——《调查令申请书》

原创 崔保华 梁妙君 实战辩词 8月24日

· 原创作品,版权所有 ·

按语

姜某在2014年至2015年间向许某和张某陆续出借资金共计65万,因二人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姜某委托崔保华律师及其团队作为代理人,经过一、二审诉讼,该案获得了胜诉的生效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所查控的财产远不足以实现姜某的债权。

此时姜某提出,许某名下原有不动产财产,应可供执行。但执行法院查询后告知,许某名下无任何房产。对此,代理律师合理怀疑许某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之规定,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变动材料,以查清事实真相。

以下为《调查令申请书》全文,案件后续进展将于本公众号另行发文推送,敬请关注!

协办律师:梁妙君

责任编辑:梁妙君

《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姜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南京市******,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律师: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执业证号:132******)、梁妙君律师(执业证号:132******),住南京市太平巷16号,联系电话:13809024288、18252023809。

接受调查人: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事项:

因姜某与许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存在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你院开具调查令,以便能够持调查令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许某(身份证号码:********)原名下位于南京市******18号108幢308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权属变动信息及变动原因等相关资料;

2、许某(身份证号码:********)原名下位于南京市******158号01幢306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权属变动信息及变动原因等相关资料。

事实和理由:

姜某与许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0)苏****民初****号】,贵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据当事人姜某了解,南京市******18号108幢308室、南京市******158号01幢306室原系许某名下房产,但经贵院查询,现许某名下已不存在任何房产。据此,申请人合理怀疑许某为躲避债务、规避执行,将房屋通过无偿、低价或者虚假交易的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特请求你院开具调查令调取上述材料。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梁妙君

2020年7月3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