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自律规范要求及标准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自律规范要求及标准

一、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自律规范要求

(一)原料进货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该建立原料供货商档案,审核并留存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授权委托书、原料供销协议等相关材料。

原料供货者为自然人的,供货商档案中应当审核并留存供货商的身份证明信息;供货者所属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供货者签名按指印。或记录供货者身份证号码,并由供货商签名按指印替代。

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场制售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原料供货商档案的建档标准,单独建立食品添加剂供货商档案,其中内容与原料供货商档案内容相同。

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保留供货单据、原料的合格证、检验检疫等有关证明。

(二)食品加工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如实记录每天的食品加工制作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加工时间、所用原料及数量、原料供货商名称、负责人签名、食品加工操作人签名6个项目。食品加工制作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6个月。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每天工作结束后填写食品加工制作记录,填写完毕后该店负责人应当签字确认。每批次的现场加工原始随行记录,应当作为当天的记录依据,附在当日加工制作记录之后。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专柜存放、专人添加,严格按规定使用。同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按照要求每天如实记录。

(三)食品销售环节:应当做到标牌公示。现场加工制作的食品进行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现场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标牌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事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同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信息。

二、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自律规范标准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的自律规范标准要达到四个一致:

1.原料供应商的名称在各项档案材料和凭证中保持一致。做到原料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货授权委托书、购销协议、购销凭证中的供货商名称关联一致。

2.原料送货人身份和姓名在各项档案材料和凭证中保持一致。做到送货授权委托书、送货人员身份证明、购销凭据中送货人员的姓名关联一致。

3.原料名称等记载事项在各项档案材料和凭证中保持一致。

4.标牌公示食品信息与加工制作记录一致。标牌公示的现场制售食品名称、加工日期等信息与食品加工记录记载事项关联一致。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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