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〡因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的合同解除 2024-07-28 16:57:29 因法律法规出台导致 合同履行不能时的合同解除——(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案裁判要旨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合同当事人对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支付的价款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孳息;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10年11月25日,长春市自然资源局与泰恒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泰恒公司,土地及地上物由泰恒公司自行拆迁、补偿整理;泰恒公司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完成拆迁整理工作并开工。2010年12月24日,泰恒公司向长春市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2030万元。2012年9月26日泰恒公司缴纳契税1315000元。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上述条例出台,导致泰恒公司无法自行完成对案涉地块的拆迁整理工作。泰恒公司遂起诉请求:一、解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判令长春市自然资源局返还土地出让金2630万元;三、判令长春市自然资源局赔偿泰恒公司已缴纳契税1315000元;四、判令长春市自然资源局给付利息9836491.34元(此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从2017年1月1日至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2010年11月25日签订合同时,泰恒公司对其自行对案涉土地及地上物拆迁整理是明知的,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双方之间继续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泰恒公司如在2010年11月25日取得土地后积极履行办理拆迁许可证义务,其作为拆迁主体符合法规规定;其怠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导致的现阶段拆迁不能,应自行承担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泰恒公司的诉讼请求。(律途注:一审法院从合同履约过错上面阐述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理由于公司怠于履行办证手续而导致错过最佳时机)二审法院认为,泰恒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已依约将案涉土地交付给泰恒公司,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影响案涉出让合同中关于拆迁整理的具体履行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开发等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变化,并不必然使泰恒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途注:二审法院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角度阐述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要件或约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案涉地块以“毛地”方式出让,泰恒公司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及整理工作。该出让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上述法规的出台,使得泰恒公司无法取得拆迁主体资格,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泰恒公司受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系对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土地完成拆迁工作是泰恒公司开发案涉土地的必经环节。由于上述法规出台导致泰恒公司无法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进而无法实现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的合同目的,故泰恒公司请求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实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存在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障碍,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应向泰恒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法定孳息。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导致泰恒公司无法自行完成案涉地块的拆迁整理工作,长春市自然资源局与泰恒公司对于案涉合同不能履行及泰恒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均无过错,故泰恒公司请求长春市自然资源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泰恒公司交纳的1315000元契税,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应补偿泰恒公司657500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解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向泰恒公司返还投资款263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长春市自然资源局补偿泰恒公司657500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高度认可案件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判决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全文刊登。文书链接 来源: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 赞 (0) 相关推荐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相关问题研究 声明:<中国土地>所刊载文章皆为原创.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国有农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随后 ... 国有建设用地如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哪些工作?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单一的划拨方式取得.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1994 ... 最高院:未完成拆迁情况下无权要求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吗? 来源:裁判文书网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裁判要旨]案涉合同约定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出让人,在受让人缴纳了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之 ... 最高法: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 01 - 裁判要旨 1)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法律.法规及政 ... 怀化市神农房地产公司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中标权最高院再审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判例解析之合同成立与效力(5) 付广乾 所有文章均为原创,欢迎转发,但需注明出处 规则十二.转让挂牌出让土地的中标权在一定条件下有效 案例14: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 ... 最高法裁判观点: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案例要旨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鉴于双方当 ... 违反初步协议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欲合作开发房地产,签订保证协议,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提供资金.一方违约未提供资金,导致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最终未能订立.虽然一方违反保证协议的约定,但该协议系双方订立合作开发房地产 ... (案例)公司签订两次合同后不续签,省检抗诉,公司赔了20多万还维持了劳动关系! 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东莞两级法院认为可以,省检察院抗诉了,省高院说不行?! 看看东莞的最新案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 ... 基于100个案例,详解最高法“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裁判规则 "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债务履行不能的救济方式,可以使当事人摆脱原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重新获得交易自由.<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包括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其 ... 案例|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岗位不存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 云亭案例|非因受托人违约导致投资收益不能按时收回,委托人能否要求解除信托合同? 非因受托人违约导致投资收益不能按时收回,委托人能否要求解除信托合同? 作者/张昇立 魏广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信托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信托解除权.如果是委 ... 【案例】途观进气门积炭导致怠速抖动 车型:2010年产途观1.8TSI VIN:LSVUD65N5A0000000 里程:45569km ◎ 情境描述 01 车主陈述:发动机启动后,EPC警告灯和OBD警告灯常亮,重新启动仍然常亮,提 ... 【微案例】最高法判例: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 “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陕西法帮网sxfabang 关注微信号每天收听我们的消息 陕西法帮网为您推送各种法律知识 导读: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qu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