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观故意为视角,实证剖析假冒注册商标罪该如何无罪辩护?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无罪辩护 主观故意 证据体系 专业律师 注册商标
作者:何国铭律师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其要求被追诉人具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要求被追诉人认识到自己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注册商标人的许可与授权。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被追诉让你受人雇佣而参与到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尽管其客观上确实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其仅是出于好意帮助亲友,主观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不具有认识,或其仅是打工接受酬劳的,仅负责加工承揽环节中的其中一环,对企业、工厂所生产的物品是否属于假冒不具有主观认识。在此情形下,辩护律师应大胆作无罪辩护。
为了研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无罪辩护要点,我们团队用以下八个较为经典的无罪案件为例,以主观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共同剖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
案例一:案发于浙江的一起案件。王某甲在乡村租赁一处房屋,专门用于Freshlook彩色隐形眼镜加工包装。王某甲负责联系客户,吩咐他的妻子马某负责填写物流单据和发货工作,让他的父亲王某某负责粘贴商标标签和装盒工作。尔后,通过网站等渠道,大肆向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外客户销售。
在这起案件中,鉴于王某甲的年迈父亲王某某对粘贴的商标标签是否侵权、销售的隐形眼镜质量是否合格,均不知情,其只是为了减轻孩子的负责提供简单的劳务。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具有协助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最终办案人员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号二:案发于广州的一起案件。章某在一铁皮屋仓库内搬运货物时被办案人员抓获了。随即,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假冒“MAC”注册商标的粉底液、粉饼及假冒“innisfree”注册商标的防晒霜1批。经过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按市场价值来计算,其共价值人民币约七十一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鉴于搬运行为并非假冒行为,在案也无证据能够证实章某有实施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排除其是受雇而仅负责搬运工作,对商品是否假冒不具有主观认识。最终检察人员对这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三:案发于武汉的一起案件。陈某在未经“哥俩好”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每天50元的报酬在寇某的家中为寇某吸塑包装假冒“哥俩好”AB胶,获得了2500元报酬。在这起案件中,鉴于陈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始终供述其与寇某仅存在雇佣关系,其对寇某所生产“哥俩好”商标的权属问题并不知情,并且也只是做吸塑包装工作,工作时间也不稳定,不存在主观上故意。由此,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四:案发于天津的一起案件。李某系当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的一名员工,黄某听从老板李某的指示,协助制作了天津某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注册商标,用于该公司非法生产假冒品牌注册商标钢塑管30多捆,约值21万元。在这起案件中,基于黄某作为该公司的员工,系在李某的指使下制作品牌注册商标胶条的,对于该公司是否得到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并不知情,在李某口供并不否认的情况下,即不能排除黄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的可能,后办案人员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五:这是广东本地的一起案件。苏某、詹某等人创立了一家科技公司,专门生产手机盖板,在未有经过合法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其雇佣被王某等11人在私自开办的手机盖板厂内生产假冒“OPPO”、“VIVO”、“Honor”、“HUAWEI”等注册商标的手机盖板,并将所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盖板对外销售。后被人举报,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假冒“OPPO”、“VIVO”、“Honor”、“HUAWEI”商标的手机盖板一批,经过鉴定,上述查获标手机盖板均系假冒商标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后经过查实,王某等十一人系受雇佣而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受他人蒙骗而实施了生产手机盖板的,主观上对假冒注册商标活动并不知情。最终办案检察人员对王某等事十一人都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六:这同样是一起广州本地的案件。民警在一处公寓的仓库内,当场抓获了涉嫌吴某和李某,并且还在现场扣押了一批假冒注册商标CELINE和LOEWE品牌的手袋三千个,价值十一万元人民币。这起案件,鉴于吴某和李某都只是接受何某的请托,称按照货号对已包装好的手袋进行打包发货,由此至終都不知道具体品牌。所以,吴某、李某对物品是否属于假冒注册的商品是不存在主观认识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最终吴某及李某均获得了无罪释放。
案例七:案发于广东的一起案件。朱某与王某开设了一家服装厂,先后雇佣了杨某、肖某、周某等人生产假冒“adidas”、“Jeep”、“NB”等注册商标运动服装约十万件,并将这些假冒的运动服装通过货运托运的形式销售给徐某、夏某等人。后公安机关将该服装厂查获,并在现场查获了假冒“adidas”等注册商标服装一共一千六百多件、“adidas”注册商标标识四万个。销售金额约四十万元。在这起案件中,鉴于杨某、肖某、周某等人系受人雇佣而从事一些简单性的劳务工作,并未认识到其所实施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由此依法对杨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八:这依然是广州本地的一起案件。夏某等八人在一处工厂租用了一处厂房作为生产场所,生产、销售假冒“完美”、“科颜氏”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与此同时,雇佣了叶某使用其名下货车负责运输、送(发)货等工作。后遭他人举报,公安人员在上述工厂查获了芦荟胶、面膜等一批。经认定,夏某非法经营的数额约两百多万。在这起案件中,因叶某仅是受他人的雇佣而从事运输、发货工作,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核心工作实际并不了解,主观上未认识其涉嫌行为属于协助他人假冒注册商品,最终叶某获无罪释放。
在司法实务中,对行为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最终因其主观上不知情而获无罪释放的情形甚多。但刑事案件很复杂,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更复杂,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如何分析、判断、论证、认定被追诉人是否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无疑是世界级的难题和研究课题。因此,我们认为:判断相关案件被追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只能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