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难吗?

昨天,我与一位朋友聊天,他不是学法律的,他问我:“办理刑事案件难不难?”

我说:“要说难,也有点难,好像学医一样,要学习和实践好多年才能勉强精通。要说不难,其实也不难,没有学过法律的,只要凭良知也可以断案。”

今天,我讲一个曾经办理的“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春节前,一小贩挑着一幅担子,走村串户的叫卖。

你猜他卖的是什么?

是火药!

傍晚,在某村遇到一位50多岁的男性村民。村民问小贩:“火药怎么卖?”

小贩说:“天快黑了,我想回家了。我这里还剩下十来公斤火药,你如果存心买,我10元钱一公斤卖给你。”

于是,村民花了100余元钱买下了这十余公斤的火药。然后,自己做爆竹用了些火药,剩下几公斤用一个坛子装起来,放在家里。

2004年春节后,村民在家找农具准备春耕时,发现了装火药的坛子。

村民心想,过了六年多,这些火药坏了没有。于是,就取了一些火药,做了一个爆竹一放,嘣——火药没变质!

这事,被村民的小侄孙——一位在校初中学生看到了,就对村民说:“满爷爷,你卖一两火药给我做爆竹吧?”

于是,村民收了5毛钱,卖了一两火药给初中生。

初中生将火药带到学校,做了爆竹在同学中炫耀。结果爆竹一放,响声惊动了校保卫科。

保卫科一查,发现学生能买到火药。于是,报告给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一查,就抓获了村民,同时在其家搜查出剩余火药7.5公斤。

案件侦查终结后,以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理过程

我看完案卷后,发现鉴定结论认定火药是黑火药。

再一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发现,非法储存黑火药1公斤可立案,5公斤系情节严重,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按这个鉴定结论,这位快60岁的农民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我知道这个“黑火药”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因为我出生在农村,打鸟铳用的黑火药我见过,做爆竹用的烟火药我也见过。

所以,我知道本案涉案火药是“烟火药”,而不是“黑火药”。

于是,我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结果,公安机关原封不动地把案子又重报过来。理由是:他们认为那就是黑火药。

怎么办?

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这位农民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把一位快60岁的农民判十年以上,有意义吗?

他只不过想做爆竹而已,又不是搞破坏,判十年的法律效果在哪?

再说让一个老农民去服十年刑,执法的社会效果在哪里?

毫无意义!

于是,我亲自去了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做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结论是“烟火药”。

后来,案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对村民判三缓五。

三、只要凭法律、讲良心,刑事案件并不难!

作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地执法,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综合考虑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比如,把摆气枪摊的老太太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刑罚,有意义吗?

这种判决只会颠覆常人的认知,让大家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

这样一来,只会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所以,在办理上述“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时,我就认为不一定要对这个农民判处实刑,更不要说判十年以上了。

恰好我知道“黑火药”和“烟火药”的区别,经过补充鉴定,为其争取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这个案子,农民没有委托辩护人,其家里也没有任何人找过我。

我就凭法律和良心,一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二是保护了一个家庭。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修正,增加了:

“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上述修正,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印证了我当时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正确的。

其实,办理刑事案件并不难,只要凭法律、讲良心即可。

比如,欧美国家审理某些刑事案件时,其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民众,都不是学法律的,他们就凭良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样,也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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