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
□ 张潇 李金玲
老王系离休干部,与老那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老王与前任妻子(已去世)生育三个儿子王大、王二、王三。老那肢体残疾,被评定为三级。2018年12月28日老王病逝,按照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老王原所在单位向老王家属发放187272元抚恤金。老王生前立有数份自书遗嘱,内容大致为:“因为我几次病危,是老那救我过来的。我百年之后,国家给我的一切经济补贴,只有老伴儿老那有权继承,前妻儿女们没有继承权!”老王去世后,老那与老王的子女因抚恤金的归属发生纠纷,老那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王三辩称,作为子女已经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作为老王的直系亲属,系合法继承人,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并且自己在老王生前不是不尽赡养义务,而是老那阻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
法院查明,老王的长子王大因病先于老王去世,王大与妻子育有子女两人,均已成年。2014年,老王曾起诉王三赡养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王三应赡养照顾老王的民事判决书,老王曾于2015年、2016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老王生前的生活主要由老那照顾。庭审中,王二放弃分割抚恤金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给死者生前供养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或配偶,都可以得到,其他人无权得到这个款项。本案各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而依靠老王生前供养;原告老那系老王生前的妻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老那是老王合法的扶养人。老那现已63岁,且肢体三级残疾,老王生前均由老那照顾,故法院确定老王去世后的抚恤金归老那所有。遂判决,涉案的187272元抚恤金由老那所有。
说法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因此死亡抚恤金相当于生活费,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其是基于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并且是基于特定的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关于抚恤金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抚恤金。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涉案的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明确了是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虽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但是法院在分配死亡抚恤金时亦会考虑享有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均分。法院考虑到老那与老王共同生活十几年,现已63岁且肢体三级残疾,应当予以照顾。在老王生前,其生活起居及住院治病期间均为老那照顾陪护,其他直系亲属并未与老王共同生活亦未承担起赡养义务,且不是老王的生前供养人。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遂判决涉案死亡抚慰金归老那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