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
原创 岳小川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87号令解读】
本条对18号令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内容做了大幅度的删减,同时增加了87号令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新的要求后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18号令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内容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都有的体现。《政府采购法》地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已经分别明确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二十九种情形。87号令没有必要对此进行重复,浪费立法资源。
除此之外,87号令新增加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十二种情形:
一、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利益冲突
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同一个项目既为采购人服务,又为投标人服务,就会出现利益冲突,必然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二、设定最低限价
采购人不得设置最低限价限制竞争。如果采购人想避免出现投标价格过低影响投标人履约,应按照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在投标人的报价明显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为了避免评标委员会认定异常低价的随意性,采购人可以规定一个以异常低价方法或计算方式。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都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本项法律责任,是为了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充分重视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工作,对被审查的供应商负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
采购人个不得通过发售招标文件营利,这是人所共知的。但是,通过发售招标文件营利仍时普遍的现象。87号令为招标文件营利设置了法律责任,有望真正刹住这种屡禁不止的不正常现象。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由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模式的转变,财政部门一般不再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而是采用事后检查处理的办法实施监督。为此 就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整个采购过程除了保留采购文件外,还应对开标和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整个开标和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财政部门就无法理解现场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做出准确的处理决定。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采购人擅自终止采购活动由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在做出开始采购的决定时一定要慎重。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87号令对开标和评标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或未尽到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不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是一个普遍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主要原因是采购代理机构不重视。采购代理机构不重视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置法律责任后,相信采购代理机构会采取各种措施避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延误。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87号令对于重新评审和重新评标都有严格的规定。详见本书对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解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进行重新评审和重新评标,只有符合87号令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进行重新评审和重新评标,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87号令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需要保密的信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得泄露。泄露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的信息会破坏招标的公平,影响充分竞争,最终必然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位15年。在这期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在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等工作时,如果想去应能够随时找出。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本条属于兜底条款,或称为口袋条款。违反87号令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包括在本条的前十一种情形的,都可以归属于本条的范围。违反87号令的情形主要指违反了87号令中明确表述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应”“只能”“不得”等义务性条款或禁止性条款。而87号令中表述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能够”等条款,属于权利或授权性条款,采购人的行为与其不符不属于违反87号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