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浙江省各县等级的划分
县的分等制度,从秦推行郡县制开始,始终是县制的基本制度之一。自从县成为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开始,县即有了等级之分,而且县的这种差别历代相传,一直延续到民国时代。
作为基层政区的县,从秦代开始便有等第之分。其时,秦依照人口多少,分县为2级,万户以上为大县,万户以下为小县。
西汉沿袭秦代制度,据《汉书》记载:(西汉)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续汉书—百官志》则记载东汉制度: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这里东汉制度较前又有所发展,万户以上仍是大县,万户以下分为两等。
秦、汉两代县的等第主要是以该县户口的多寡来划分的,但在实际上又有许多例外情况。譬如:江南七郡(丹阳、会稽、豫章、长沙、武陵、零陵、桂阳)虽户口不少,但其中只有临湘、南昌、吴三县置令。更有一些特例,如:汉桓帝以汝南郡阳安县封给女儿为汤沐邑,于是该邑长官称令,公主死后,阳安令复降为长。
此外,东汉以后,也以事务的繁简来分等第,又有平剧县之分。平县事务简易,剧县事繁难治。
县的分等第制度,经过两晋南北朝、隋唐、元明清的近千年的发展,到清末时期,已经日益成熟。但民国肇始,各省处于半独立状态,自行其是,县制十分混乱,有的分等,有的不分等(如河南)分等的各省标准不一,分的等级也不同。
- 民国十九年(1930年)7月7日,内政部颁布的《县组织法》要求:各县县政府按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寡,分为三等,由省政府编定。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先后有浙江等14省呈准公布县等。浙江75县被分为3等。一等27县。二等27县,三等21县。
南田县:民国元年(1912年)由前清南田厅与石浦厅合置,治南田(今象山县南田),县、治俱由南田岛而得名。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撤销,与宁海、临海部分地合置三门县。1952年,其县域划归象山县。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日战争以中国胜利而告终,由于浙江各县沦陷已久,人民逃难,田地荒芜,战前所分县等已不能反映各县实际情况。为此,民国三十六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又组织了一次县的分等工作,这次浙江省78县分为六等。一/二等俱为13县,三等14县,四等17县,五等11县,六等8县,未分等2县。
滃洲县: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7月,设立滃洲县,辖岱山、衢山、长涂、秀山、长白、东极、洋山、黄龙等岛,驻高亭。1950年5月解放,滃洲县瓦解,地还属定海县。
四明县: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2月析余姚、上虞、嵊县、新昌(未实际析地)、奉化、鄞县、慈溪7县四明山区22乡、镇置,治梁衕(今余姚梁弄)。因境内有四明山得名。1949年5月,梁衕解放,四明县瓦解,地还属原划出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