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和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借鉴!

南大和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大和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南大和园业主大会,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物业

物业管理面积:大约48万,其中包括住宅大约46万平方米,商业用房 17200平方米;幼儿园 5157.1平方米

业主户数:3858户,其中住宅3766户,商户 92户。

分为如下区域:

A区:1-14幢

B区:15-29幢

C区:30-45幢

D区:46-73幢;87、88幢

E区:73-85幢

F区:1-69号

商业街:162—169幢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东至桂山,南至规划道路,西至九乡河东路,北至仙林大道。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身份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第四条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工作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和业主监事会的监督。

业委会办公地址:南大和园68栋101-2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有侵犯本小区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前款授权行为须经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授权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八条 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委会,更换业委会成员;

(三)业委会的工作职责;

(四)业主大会、业委会经费筹集、使用、管理规则;

(五)审议业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八)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九)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一)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收益分配等方案,审核共有资金收支、存储和使用情况;

(十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

(十四)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维护和环境卫生保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五)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六)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九项的,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十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业主的表决权由面积表决权和人数表决权组成。

(一)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明所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已领取房地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车库、车位,按照权属证明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领取权属证明但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确定一人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要求召开定期会议:

(一)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2次定期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委会负责召集,会议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召开(可以采用电子系统或业主代表形式等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委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1、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上一年(或上半年)度业委会工作报告;

3、上一年(或上半年)度业主大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4、其他事项(如业委会活动经费开支情况报告) 。

(二)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1、审查业委会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下半年)工作计划;

2、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下半年)工作计划;

3、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委会委员;

4、审查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审议业委会活动经费开支情况;

5、审议其他需要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业委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六十日,应当就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召开业委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委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提议的

(三)经半数以上监事提议的

(四)业委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需要立即动用维修资金、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故等,需要及时处理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所列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提出书面提议。提议书中应列明提议事项(应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并说明提议的理由与事实依据。提议人应在提议书上签名,注明联系电话、住址。

业委会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七日召开业委会会议,审查提议是否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经审议,认为提议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并按照提议事项形成议题,在作出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认为提议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决定应在会议后三日内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书面决定应同时抄报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监事会应当督促业委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委会在规定期间内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共同提议的业主可以推选三名代表作为召集人,在由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对业委会作出的关于临时业主大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书面决定公示后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依法协调处理。

经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讨论,对所提议案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开会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决定。

采用开会集体讨论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业主到场方为有效。到场的业主代表或有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所代表的人数应当计入到场人数。

业主小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在参加会议前,应当全面收集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在业主大会上代为发表。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纸质书面意见表可以采用投票箱、工作人员上门、邮寄等方式发放和回收;电子书面意见表可以采用发送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方式发放和回收。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发布决议、公告,业委会发布公告、通知、意见征集书等采取下列方式(可复选):

1.本小区各出入口的公告栏;

2.各楼幢各单元的公告栏;

3.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自治信息发布平台;

4.短信、邮箱、微信、QQ等电子平台

业委会在办公室所在地门口,设提案箱、提案簿,并每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或建议。

业委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形成业委会议案,并逐一编号,经业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核实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权等信息,制作表决票,公告会议提案和议案,并书面征集修改建议。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二)意见反馈

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对征集到的书面建议,应召开业委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向提议业主书面反馈采纳或不采纳建议的决定和理由。

(三)送达通知并发布公告

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完成议题征集和调整修改后,将正式会议通知书送达全体业主,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议题、表决方式、表决票回收起止日期等。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通知书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发送、短信、微信、QQ、电子邮箱等等。

(四)会议召开

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讨论的,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在投票日期七日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现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列席指导。

(五)表决票送达

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负责向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和有关业主大会会议资料,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送达:

1、送达至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所,并由业主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回执单;

2、按照业主预留在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邮局EMS,收到邮寄回执;

3、按照业主预留在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通讯方式,采取发送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可追溯证据的方式送达;

4、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的遵照平台规则及相关要求送达。

(六)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

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完成会议表决票回收和结果统计后,应在七日内公示表决统计结果和表决清单,表决清单内容应包括参加表决的业主房号、表决票权数和具体表决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间内,业主认为表决清单中公示的表决意见与本人真实意见不符的,可以要求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补正表决结果和表决清单。

(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前项公示期满后,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完成表决清单补正和表决结果统计后,应在七日内公告业主大会决议,同时书面告知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八)资料归档

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委会(或会议召集人)签署,加盖印章后发布并存档。

(九)业主异议处理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涉嫌伪造、篡改,或不是业主真实意思表达的,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异议。业主提出异议的,应提供有效证据材料。

监事会收到业主书面异议后,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就异议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监事会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在委托权限内进行投票表决。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审核授权委托书,并与对应的表决票一并存档。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参加。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亲自参加会议的,法人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书应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负责人因故无法亲自参加会议的,其他组织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书,应由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业主表决意见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三项中的任一项,不能兼选。表决结果分别统计。业主不行使表决权也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视作弃权。弃权业主应服从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议。

第十九条 本业主大会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一)业主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刻制业主大会印章、业委会印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应由不同人分别保管。

(二)印章由业委会指派专人保管,业委会主任和印章保管人不能是同一人。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由业委会会议决定印章临时保管人,并办理临时交管手续。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印章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委会重新确定印章保管人员。

业委会印章均应保管于保险柜、保险箱内,开箱钥匙和密码注意保密。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

(三)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与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加盖业主大会、业委会印章。

(四)业委会因公需要使用印章时,必须经业委会主任书面批准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盖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业委会投票表决的事项,业委会主任应根据会议决议进行审核,书面批准并签字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盖章。

业委会需要外出使用印章时,必须经过业委会主任批准。

(五)违反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擅自使用印章或拒绝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委会印章遗失的,业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委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业主大会印章、档案资料、财务凭证及财物的移交制度如下:

(一)业委会换届时,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保管。街道办事处在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委会。

(二)保管业主大会、业委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业委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委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委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三)业委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送交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第三章  业委会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按时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业委会工作情况、物业管理现状、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报告及其他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拟订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案;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及收入分配方案,管理、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情况;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拟订业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权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九)建立业委会接待制度,听取和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对需要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组织业委会的换届和委员增补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业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南大和园小区业主,即《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三)履行业主义务,不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应当由业主承担的费用;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有一定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委会委员的选举。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一套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上业主人数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人参加业委会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南大置业、南大和园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的;

(二)本人在南大和园物业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立面、承重结构、破坏花草树木绿地、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或实施了侵犯其他业主权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未经依法获得许可,在南大和园小区内开设钟点房、日租房、家庭旅馆、将房屋出租或转租给群体居住或有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五)有妨碍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公正履行职务行为,且未改正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七)本人长期不在本物业区域居住的;

(八)有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其他不宜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业委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5名。

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5 年,连选可以连任。

以下内容适用于需要片区分布的物业管理区域,其中:

A区:1-14幢

B区:15-29幢

C区:30-45幢

D区:46-73幢、87幢、88幢

E区:73-85幢

F区:1-69号

如片区无人报名竞选业委会委员,或报名人数不足该片区委员数量的,该片区委员剩余名额由其它片区分配。

各片区在有人报名且符合报名条件、票选条件的情况下至少保留一个委员名额,其他名额按照业委会候选人票选数从高到低的原则入选业委会。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业委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委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选产生业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主任负责业委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委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委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委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负责、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决议和决定;

(七)完成业委会交办的工作;

(八)配合业主大会监事会工作,及时如实提供监事会工作所需资料、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业委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委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委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委会会议,主持业委会工作;

(三)业委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

(五)完成业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委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委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委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参与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事务与问题;

(四)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委会或者通过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委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完成业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业委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在街道办事处的依法指导和协助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开展下列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业委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起草改选工作方案,并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三)发出业委会候选人报名公告,接受业主报名,审核报名人信息;

(四)将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履历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业委会完成换届改选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业委会逾期未能换届改选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

第三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产生:

(一)由业主报名自荐;

(二)由换届改选小组中 40 %以上成员共同提名;

(三)由 20名业主联名推荐。

第三十二条 业委会委员任期内出现名额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递补后,业委会人员总数仍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委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改选半数以上业委会成员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提议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在担任业委会委员期间,出现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或出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及业委会职务自行终止。

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委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移交其使用、保管的文书、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所有财物。不按前款规定及时移交相关资料的,业委会可请求街道办事处或当地派出所给予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委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召开

(一)每月应召开一次业委会定期会议;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委会委员提议,应召开业委会临时会议;

(三)业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召开业委会临时会议;

(四)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召开业委会会议的。

第三十五条 业委会会议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两名以上的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业委会会议,可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委会会议。

(二)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一日向业委会召集人说明。可书面委托其他业委会委员代为表决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业委会委员不得委托非业委会委员的其他人代为出席业委会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需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委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委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方为有效。

(七)业委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需要公开发布的,由出席会议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加盖业委会印章后发布并存档。

(八)对业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委会的正常工作。

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议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业委会应当将其作出的决定(包括业委会议案)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委会会议应允许业主代表旁听,可以通知业主大会监事会、社区派员列席。

第三十六条  业委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委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委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七条  业主可以向业委会提出申请,查阅业委会保存的所有会议资料。业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回复业主申请:

(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资料、会议记录等;

(二)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条件允许的,当即口头回复申请人  。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委会提出询问,业委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业委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包含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设施设备资料;

(二)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委会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六)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业委会应制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业主大会表决资料和业委会重大表决记录档案管理存档期不少于十五年,一般资料存档期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九条 业委会公开招聘一名秘书和 两名财务人员(可兼职)。秘书和财务人员的聘用由业委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四十条 业委会秘书应当协助业委会主任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业委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建立规范的财务账册,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妥善保管好各类原始票据凭证;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委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年度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十一)每月(或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问询与监督,配合业主查看相关的会计账目;

(十二)完成业委会其他的财务工作。

第四章 业主权利与业主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本议事规则规定联名发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

(二)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前的议题草案提出书面修正建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就小区共同管理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参加业主小组议事,就小组共同管理事项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委会成员和本小组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旁听业委会会议;

(七)监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并提出建议;

(八)通过诉讼,对侵害共同利益和专有利益的业主大会决定行使撤销权;

(九)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查询与小区共同管理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可以就业主大会运行情况和业委会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质询;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三条  业主监事会设监事5-7人,由业主代表在报名人员中投票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报名也可以由业主代表推荐。

业委会委员及其亲属或利益关系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在所有监事中投票方式产生。

第四十四条 业主监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监事会决议应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为通过,由所有监事签名确认。

第四十五条 业主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有权了解本物业区域内的财务状况和物业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三)有权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业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提出议案与建议;

(四)监督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依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工作规章制度履职。

经查证核实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有不尽责或违规行为的,监事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要求业委会、业委会委员及时纠正;建议业委会暂停不称职人员的职务,或建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罢免不称职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业委会在规定期限内不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监事会有权主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罢免不称职的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

(五)对于因业主代表或业委会违规行为需要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的,建议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相关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业委会在规定期限内不召集不主持业主大会的,监事会有权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七)发生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及其委员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形,建议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业主利益;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担任业主监事会成员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能够坚持原则;

(二)身体健康,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三)有相关的知识、技能或经验;

(四)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业委会、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第四十七条 业主监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内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业主监事会各项监督工作的具体落实;

(五)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给业主大会的建议和议案;

(六)安排监事参加业委会会议;

(七)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做监事会工作汇报;

(八)履行监事会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一)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

(二)参加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研究制定本物业区域内监督工作的具体问题;

(四)具体实施监事职责内的各项监督工作;

(五)参与草拟监事会提交给业主大会的建议和议案;

(六)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业主监事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大会备案。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经过说明、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

第五十条 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一名以上监事提议以及发生须有监事会讨论、了解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召开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

第五十一条 当监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益冲突时,该监事应主动辞职。如该监事拒不辞职,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该监事也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理由和依据。业主大会认定该利害冲突不影响该监事正确履行职责的,可以决定该监事继续履行其职务;如果认为该监事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可以决定免去其监事职务。

第五十二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累计五次不参加临时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对监事违反本议事规则,具有不作为、应当回避不回避、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为的,经过监事会一半以上监事表决通过,业委会一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立即暂停其职务,并启动业主大会程序,提出对其免职议案。

第五章 共有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四条 业主共有资金及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建筑空间、设施设备等用于广告(媒体)发布收入和出租租金收入;

2、公共车位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入;

3、接受捐赠;

4、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收入。

第五十五条 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署委托经营协议,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经业主大会过半数同意生效。

任何人截留、挪用、私分、私存共有资金,构成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共有收益一律存入业委会设立的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

经费收支账目由业委会会计单独立账,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15号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财会人员应做好费用开支的计划与控制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财务管理制度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委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业委会应明确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负责人,该负责人承担会计管理责任;财务管理人员由会计、出纳组成,岗位应分工明确。会计人员负责建立会计账册,审核原始单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册,编制会计报表;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出纳人员应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现金收支应日清月结,月未会计与出纳应进行对账,确保业主大会的财产安全完整。会计人员必须有初级及以上会计职称,应坚持原则,依照《会计法》和相关财税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三)业委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必须岗位分离,会计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收支和实物资产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各类帐目的登记工作。

业委会负责费用审批的人员与事务经办人员应执行分离制度,负责费用审批的人员,不得经手物品和劳务采购等事务工作。费用报销必须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并签字确认,业委会其他委员或其他同行人员签字证明,业委会主任审批。

(四)业主委员费用审批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费用开支的规定,重大费用开支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议通过。

(五)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会计开据收款收据,款项交由出纳收款入账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加盖财务印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六)业委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日常资金和专用资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和资产管理台账,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接受业主监督。每个季度在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业委会共有账户资金收支汇总账目,业主有权核查明细收支账目和会计凭据。

(七)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八)会计核算年度结束,业主共有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委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业主、业委会及其委员会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业委会对日常费用开支范围的项目编制年度预算,提交业主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预算的,业委会须提前书面报告业主大会,说明原因与理由,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不得先支后报。

预算外项目开支,必须先编制项目预算,经业主大会讨论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执行,不可先支后报。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等活动经费及使用

(一)业主大会、业委会正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

(二)下列费用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等日常工作开支:

1、业委会办公场所水电费、电话费、办公耗材费、邮递费、网络使用费、市内交通费、办公设备维修费;

2、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费用;

3、业主大会常设机构聘用人员工资和津贴。

(三)下列费用属于特殊项目开支

1、共有环境改善的项目费用;

2、代表业主进行诉讼的费用;

3、用于补贴全体业主物业管理费的费用;

4、其他经业主大会授权,专项使用的费用。

第六十条 经费使用经办人凭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书,按业委会要求,填写用款申请表,由财务人员审核后,提交业委会主任审批签字,方可使用。经办人用款后须凭有效发票到财会人员处办理报账手续。

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单笔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须经业委会开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主任签字备案后,方可列支。

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单笔在5万元以上的,须提交业主大会过半数同意,业委会主任签字备案后,方可列支。

特殊项目开支必须经全体业主同意,专款专用。

第六章 行政指导

第六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建设等相关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应当事先通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第六十二条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撤销申请。

第六十三条 业委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业委会逾期仍不履行职责,拒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六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议事规则的修改、补充,由业主大会决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20年8月15日)起生效。

来源:南大和园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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