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作最接近现代文明的宋朝,为何会有“农奴”和“杀婴”的恶俗

作者:文山樵人   校正/编辑:莉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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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中外历史学者有一个大约的共识,即宋代是最接近现代社会的中国古代王朝。
但是我国历史述事范围广漠,时间跨度更是动辄参与商,尽管史料浩瀚,不免仍殊有未尽。
而就是一度被网友力推为“最佳穿越目的地”的宋朝,竟存在着许多原始愚昧的陋习愚行。

  • 农奴制

农奴制又称封建领主制,是有别于奴隶制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一般认为我国进入封建社会后,除了西藏云南个别地区外基本都已向雇佣性质的佃户制过渡。尤其是宋朝,土地兼并现象远不及明清两朝那样骇人,更没有爆发席卷全国的农民起义,似乎农民的压迫不至于过甚。
但是出乎今人意料之外的是,农奴制度在宋朝(至少至北宋时期)仍在中国广大地区普遍存在。视乎江淮及之南,巴蜀仰之西,浙闽迎以东,各路州县皆存此状况,所异不过多寡轻重而已矣。
有史具载:“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往。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
很明确,田客亦即佃户,不得到地主的许可以及凭证,就不能自行迁移。这已经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带有典型农奴特点的人身依附关系,即农奴之身附着于土地,也就自然依附于土地主。
 
佃农被地主禁锢,迁移还要凭证,说明已经形成了成套的规章制度。而且既言“旧条”,说明是成规久已。不过自两汉以后,直至李唐,未见有此等事记载,也许是五代乱世,豪强擅专强行成例。但是在宋仁宗天圣年十一月,仁宗下旨废止此旧条:“自今起,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需要天子御诏廓清,足见旧条不是民间俗成那么简单,应该原本也是正规法令。
《宋史·刘师道传》里说:
川峡豪民多旁户,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使之如奴隶。凡租庸调敛,悉佃户承之。
这类投靠而来的旁户,一般“相承数世”,子孙世代为奴,更是农奴无疑。
  • 杀婴恶俗

宋代社会发达,文明程度领先同时代大多数国家。宋代已有水龙会(消防局)、仪制令(交通法规)以及救济院等完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生活习惯高度接近现代,然而大家所不熟悉的是,宋代竟存在有一种堪称病态的丑恶习俗——杀婴
这个残忍的陋习,更行盛于南方诸省,荆湖南北两路(即今之湖南湖北)、皖闽尤烈。
有个词叫“生子不举”,说的就是此事。
苏轼的《与朱鄂州书一首》中曾说:“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以及“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一个“例”字足可知溺毙子女早已成为作为一种习俗,以宋人之开化竟仍致狃于此故习,颇有些令人不可思议。弑杀幼儿可谓极其残忍,更别说是亲生骨肉。所以也有不忍心亲自下手的父母,便将婴儿直接弃之荒野,倘如此必定葬身野兽口腹,死无全尸。所以许多父母还是选择浸于水盆之内溺毙,过程中把脸狃向后面,或者干脆紧闭双眼。对于这一惨状同在《与朱鄂州书》之中苏轼曾有泣血描述:
鄂岳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初生辄以冷水辄杀之。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
想想其情其景,真是人间惨剧,不忍卒睹。
《宋会要·刑法二》五七亦曾记述: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男,女多则杀女……谓之薅子。
“薅子”,真是一个血淋淋的词汇,背后隐藏着多少令人胆寒发指的罪恶和幼小的孤荒冤魂。
至于薅子的原因我想应该还是出于供养的经济压力。所以大都发生在贫苦之家。宋代有征身丁钱,按家庭人口收取的苛捐杂税,显然是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
《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二六也有所载:
访闻湖广等处州县……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甚伤风俗。
神宗绍兴年间的礼部尚书刘大中曾上疏奏言称:
浙东之民苦贫有不举子者……生女者例不举。人伦崩坏,实伤天理。
南宋名臣虞允文亦有悲悯之言:湖、处州……因苦乏生子不举,有伤风化,至惨至绝。
《塵史·惠政门》载: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建、剑尤甚。
因为这种行为已近变态,按今时说法,实可按反人类罪论处。久之朝廷也无法容忍,连续颁布法令予以禁止。孝宗乾道二年十一月,大礼赦:可令逐路诸军,检举见行条法,令于县镇乡村晓谕,严行觉察,许人陈告。
光宗绍熙五年九月,明堂赦:见行条法镂板,于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谕,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仍仰监司严行觉察,毋致远戾。
徽宗政和二年七月,上有诏:委守令以禁戒之,联保户以督察之,仍委监司按察。如有违犯,重寘于法。
法令虽是明禁,奈何“乡野习以为常,人不知畏……不遵官禁而固守土风。”
直到高宗南渡,仍多次诏谕防禁薅子。之后孝宗、光宗、宁宗三朝也不断强调,足见此恶俗屡禁不止。
值得一提的是,北宋的著名政治家章得象、章惇;南宋的主战派人士胡寅皆是被人从“薅子”盆之中拯救而死里逃生的。其中的章得象得救经历还颇具传奇色彩。《孙公谈圃》记述:章郇公(得象),建州人,生时家妪将不举。凡灭烛而复明者三……家人惧甚,遂收养之。


有关杀婴的史料甚多,大约到宁宗朝之后,渐渐少见于文献,但是其原因并非恶弊得以革除,而是战乱致使载籍残失,更或者是朝廷州府眼见法令如同空文,转而放任随流,不闻不问。更不知有多少嗷嗷小儿惨遭毒手,能像章得象那样幸运的只是少之又少,沧海遗珠。
现代研究一直认为,宋代时期文化空前兴盛,城市化程度日益加深,庞大的社会文化族群将儒学的忠孝礼仪层层渗透至乡村田间。民风之开化甚至还超过之后的明清两代。然而就在这样的景况下,竟然还广泛普遍地发生残杀小儿的变态丑行,全不顾骨肉亲情,人伦天理。
参考资料:《宋会要·刑法二》《宋史》《道山清话》《宋会要·食货一二》《塵史·惠政门》《塵史·风俗门》《孙公谈圃》《齐东野语》《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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