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理解与适用? | 附:最新规定+理解适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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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2021

导读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于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

最新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理解适用
▋【实务要点一】民法典为什么要规定好意同乘必须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外,实践中,往往驾驶人自己也同样遭受了人身、车辆损失,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驾驶人对无偿搭乘的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无偿乘客损失,有些苛求,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亲戚、朋友、同事概不例外,造成社会的冷漠,世态炎凉。不符合社会目的,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德,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实务要点二】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从何时开始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8条和第28条的规定,无论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还是2021年1月1日之后,自2021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以及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须要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
▋【实务要点三】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是否适用于营运机动车?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中的“非营运机动车”包括“处于非营运状态的营运机动车”?
营运性车辆搭载乘客,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按照客运合同的目的,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客运合同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行为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需要。因此,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但是,出租汽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的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包括“处于非营运状态的营运机动车”这一情形。
▋【实务要点四】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是否适用于网络预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不适用于网络预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实务要点五】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时只能减轻但却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
▋【实务要点六】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时只能减轻被搭乘人一方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不适用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规定的侵权责任,除了本条以外均是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责任,只有本条规定是对机动车内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本条,减轻的是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实务要点七】好意同乘中,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但也有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即属于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驾驶人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杨某云与袁某荣、罗某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该行为构成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该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4057号
▋【典型案例二】解某英、周某兰与周某邹、南通佳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货运机动车单方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致该车好意同乘人员受伤害,因机动车驾驶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权人赔偿损失,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权人适当补偿损失。
【案件索引】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166号
▋【典型案例三】李源等诉徐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冒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原则。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案件索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少终字第61号
关联规定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
……
第二十四条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车发生事故受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
(二)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
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年8月1日 云高法[2009]147号)
……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十六条 在好意同乘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人的责任。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新高法〔2011〕155号 2011年9月29日)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好意同乘者损害,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解答》(2020)
……
问:好意同乘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解答:无偿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人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的,搭乘人仍坚持搭乘的,应当认定存在“过错”。
理由:现行法律对无偿搭乘机动车导致受伤情形,被搭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乘便车。好意同乘责任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之一。有过错的被搭乘人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符合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搭乘人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但是,考虑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的无偿服务,被搭乘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有所限制,赔偿项目不应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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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法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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