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原材料是否可以通过合同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公司采购一批配件,销售商没办法提供该配件图案的版权证明文件,我公司如果采购了该配件是否涉嫌侵权?我公司能否就该图案自己进行版权保护?

律师咨询答复:

第一,公司出于生产经营目的采购原材料时对原材料是否侵害他人合法知识产权具有审查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担保条款,由出卖人承诺其合法拥有产品的各项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由出卖人承担由此产品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明确约定违约损失的内容。比如可以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对方要求赔偿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二,该合同内有关知识产权担保条款属于公司和销售商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一旦发生侵权,权利人仍有可能选择起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直接侵权人(产品非正常途径使用者),在发生侵权时,依据侵害的权利客体的不同,我国法律对具有合法来源的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不同的

如果侵害的客体是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产品的购买者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几个主体,如果能够提供合法来源是否能够免责,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分歧,主流观点是结合善意第三人理论和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购买者能够提供产品合法来源,比如能够提供该产品的采购合同、发票、清单等证据,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的权利客体是商标权或专利权,可以依据《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购买者能够提供涉嫌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例如我国《专利法》第70条 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公司应当在收到权利人的主张权利通知后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不能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否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能够提供涉嫌侵权的产品的合法来源,一旦被认定侵权,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可以依据和销售商的约定,对销售商进行追偿。

第三,公司拿图案进行版权登记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如果和该图案相同或近似的图案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或已经进行版权登记,或者已经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公司在后申请版权登记就没有意义了。

第四,采购原材料不进行知识产权审核,有可能侵权他人多种形式的合法的知识产权,这里“多种形式”表现为,比如,这个咨询里面的产品上的图案,权利人可以进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也可以进行图形商标保护,也有可能该图案和有形产品相结合被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最后,如果采购的原材料为某实施某专利的专用、特有零部件、原材料、中间产品,依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119条的规定,采购人和销售商有可能同时构成专利侵权。该规定为:“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或设备等专用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向他人提供该专用产品,且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为人提供该专用产品的行为构成本指南第118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但该他人属于本指南第130条或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之情形的,由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生产商才采购原材料时要注意审核销售商销售的原材料或生产资料的知识产权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属、法律状态、许可与授权等法律情况,避免陷入知识产权侵权旋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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