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三十八期:无因管理(第三篇)

无因管理

今天我们谈无因管理制度,这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主要谈以下四个问题: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   三   篇

-THE TH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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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当事人之间本来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作为受益人来讲,基于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受益人负担的义务恰恰就是管理人可以享受的权利。

我们讲无因管理的效力,一般就是讲无因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无因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对他人事务是没有管理义务,但是一旦着手管理了,就要适当管理,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

适当管理的判断标准有两个:符合受益人的意思或符合本人的意思、管理方法有利于本人。

其中“本人”的意思,可能明确表示过。比如像我刚才说的买货物的事,他曾经说过想买什么东西,需要什么东西,他替他买了,这当然符合他的意思,这是他明确表示过的;没有明确表示过,但是从他的行为可以推测出来。比如说一个人生病了,他已经说不出话了,表示不出来什么,赶快把他送到医院里。他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过,但是肯定能推测出来,他有病肯定要去医院,这都符合他的意思。

有时候管理人的结果,不符合受益人的意思,不符合本人的意思,但是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是和本人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这也符合当事人的意思。

例如,像抢救自杀的事件,当事人不想活了,当事人的意思就是想死不想活,但是你把我救过来了,这能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或者是不是适当?是适当的。因为生命权是最根本的,你抢救他,这是维护他生命的根本利益。自杀并不符合公序良俗,这样是可以的,是适当的。

例如,违背他的真实意思,替他履行法定的义务。他本来应该交赡养费,他不管,你帮他给老人赡养费。回头跟他要钱的时候,他不给,他就不想赡养老人,你帮他管理事务这是他的法定义务,他就应当给。这种情况下不符合他的意思,却是符合他的根本利益,他的意思是违反公序良俗,这样才适当。

管理方法要适当,进行管理的方法要有利于本人,能够让本人得到利益。如果采取的管理方法不适当,那就不利于本人,会给本人造成损失。如果因为方法不当,而造成损害,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可能是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即不适当管理的责任,也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例如,你对他人的危房进行抢修,抢修的过程中倒塌了。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没有过错,结果造成损失,损失大于受益人的收益,这种情况一般主张共同分担。如果少于受益的话,就在受益范围之内解决。当管理方法适当时,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八十条规定,管理人的管理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受益人在所受利益的范围之内承担上述责任,承担偿还必要费用的责任。

典型例子是帮倒忙,帮忙是好心,可能是为了他人利益,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结果帮了倒忙,越帮越忙。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方法不得当。这种情况要求受益人对你进行补偿,但是补偿要在受益人受益的范围之内。如果你帮的忙,受的损失大于得到的利益,受益人也不会全给你还,这是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事务管理,一旦构成了无因管理,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中止的,这也是《草案》中明确规定的。例如,一个小孩在家,你领着他说:“我带你去海边玩”,到了海边让小孩自己去玩,你就不管了,中止了,那是不行的,不能中止。造成的损失你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是一项基本的义务。

通知义务

无因管理人已经接手管理以后,要及时的将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或受益人。通知义务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有必要通知。如果受益人知道这件事,还用通知吗?没必要通知;能够通知。不能通知,我还通知什么?我都不知道本人是谁没法通知。

通知以后,除了管理的需要以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人家叫你怎么办你就怎么办。如果让你继续管,那就是委托了,就不属于无因管理了。不让你管理了,那就是停止管理了。

报告义务

管理人要及时的将管理的情况报告本人,在事务管理以后,要报告整个事务管理的情况。

移交管理的收益情况

通过管理得到的利益,需要移交受益人,这不是你的。如果管理人利用了受益人的财产,本来得到的收益应该是受益人的,但是你利用了,应该向人家偿付利息。这是从管理人的角度来看,着手管理以后,负有这样一些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是什么?管理的权利就是符合管理要求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有两种:1.为管理事务花费的必要费用;2.管理当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受损了,这个损失是属于你付出的费用。

例如,我抢救一个病人打车送到医院,打车费肯定是费用;耽误了一天上班,误工费也是一种损失;送病人去医院途中出现车祸,这都属于实际损失,这些损失受益人都是要偿付的。

管理必须是符合本人利益的,有利于本人的。如果不符合本人的意思,又不利于本人,损失大于受益人的收益,受益人可以不偿还。

误工费可以,但是不能要求报酬。不能因为抢救耽误了自己的时间,要求主张劳务费,一般无因管理制度不能要求报酬。一旦要求报酬,那就是跟劳务付出讲对价了。

偿付的费用包括负债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不再清偿债务。无因管理人如果在无因管理当中设定了债务,可以要求受益人直接清偿债务。例如,维修房屋买材料,我请人、雇人并订立了合同,合同需要履行,尽管是我订立的,但是受益人要履行合同,管理人享有这项权利。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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