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内容简介
“2021年1月1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民法典》第十八章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该章节从《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始至八百零八条止,共21个条文,内容涵盖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无效、验收不合格处理、解除及后果的处理,保障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体例上,该章节沿袭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经统计,《民法典》第十八章的21个条文中,有10条与原来立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有9条存在变动,但不影响整体的理解和适用;有2条为新增,分别为第七百九十三条和第八百零六条,两个新增条文分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现已废止)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选择性吸纳。为便于大家正确、深入掌握《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条文,王梅律师结合自身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的经验与体会,逐条解读《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条文。本文为对《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解读之一。”01—条文主旨条文主旨:本条是施工合同内容的规定,与原来立法的原文相比,略作调整。合同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02—施工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对施工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具体如下:(一)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二)建设工期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是工程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段,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常见的建设工期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约定工程日期总天数(往往指自然日历天数,含节假日);一种是分别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自开工日期指竣工日期的期间为约定工期。(三)中间交工工程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因此,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是工程的等级要求,是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五)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建设该工程所需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成本等费用。当事人应当根据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造价、质量等专门问题的鉴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六)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主要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施工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原材料以及设备。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八)拨款和结算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以及其与已拨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工程量争议的确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反映工程量变化的书面文件】能够反映工程量变化的载体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会议纪要,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工程检验记录,如建筑定位放线验收单、基础验槽记录等;来往电报、函件等,可以证明工程量变化的时间、原因;工程洽商记录,其中时常记载增加或减少某项工程的内容;工程通知资料,如发包人提供的场地范围、水准点、施工作业时间限定等。(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须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包括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的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果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修复后,再次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若因此而导致工程逾期交付,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十)质量保修范围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通常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在实践中也称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十一)双方相互协作条款双方相互协作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相互提供的必要协助。(完)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