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的认定

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的认定

【作者】刘涛

【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来源】《检察日报》

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刑法第88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延长情况,其中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从该条款文本语义来看,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逃避侦查”存在不同认识,常有三个认识误区,影响案件处断。

  误区之一:将“不到案”等同于“逃避侦查”。“逃避侦查”既是对客观行为的要求,更是对主观故意的要求。“不到案”只是一种客观状态,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有很多,不能一概而论。首先,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责任在于公安司法机关,因此,刑法将自首规定为法定从轻情节,对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不自首并不构成从重处罚的事由。其次,认定“逃避侦查”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在认定“逃避侦查”行为、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时,既要有逃避侦查的具体行为,又要有反映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主观心理状态。再次,“逃避”客观上阻碍或者延缓了侦查。“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活动,其范围很广,既包括拘留、逮捕等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也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还包括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讯问等证据收集方式。“逃避侦查”针对的不是任何的侦查行为,必须使得公安机关的某些侦查行为未取得侦破案件的效果,客观上阻碍或者延缓了侦查。如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后又逃跑的;作案后逃跑外地并更改身份、更换电话号码的;作案后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作证等行为的;等等。上述行为客观上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制造了障碍,有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可以认定为“逃避侦查”。

  司法实践中,有人对“逃避侦查”产生误解,认为只要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到案,无论有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逃避侦查行为,都一律认为是“逃避侦查”。对此,笔者认为,作案后曾投案自首或者被抓获归案,甚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积极逃避侦查的行为,造成案件没有及时追诉的原因是侦查机关的工作不够有效,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承担追诉时效延长的不利后果。

  误区之二:将一人“逃避侦查”后果及于全部共犯。对于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具体又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对于全案的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一体计算,而不能按照各共犯人的具体行为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计算。原因在于: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看,要求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各共犯均要对共同犯罪整体承担责任。从刑事诉讼的阶段看,侦查处于刑事诉讼的初期,案情并不十分明了,且很可能发生变化,此时就对各共犯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判断可能并不妥当。从刑罚裁量的复杂性看,量刑的影响因素很多,尤其是一些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更需要综合评判,例如对于自首,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也不相同,需要到提起公诉和审判时才能够准确认定。从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看,如果对共犯根据其法定刑幅度采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造成部分同案犯超过追诉时效,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全案侦查取证工作,进而影响对未过追诉期限共犯的责任追究。

  其次,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应当根据各共犯的具体情况分别判断,不能因为一人逃避侦查而将所有共犯都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理由在于:一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共同犯罪完成后,是否“逃避侦查”,反映犯罪分子各自的主观恶性程度,个人属性很强,宜坚持个体责任、区别对待。对是否“逃避侦查”的判断,要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表现,不能不加区分。二是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以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为标准对不同的犯罪分子区别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至少不逃避侦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活动,尽快侦破案件,提高诉讼效率。三是符合核准追诉办案实践。在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中,核准追诉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整体案件。对共同犯罪人不一定全部核准,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别对待。如,在对主犯核准追诉的同时,对从犯、胁从犯如果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等因素认为没有追诉必要的,可以不予核准追诉。这表明在核准追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于已过追诉时效的共犯是否仍然追诉进行判断时,要充分考虑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刑罚条件、证据条件、必要性条件和追诉可能性条件,作出独立判断。

  误区之三:将“立案”等同于“侦查”。有人认为,只要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犯罪分子逃避未到案的,就是“逃避侦查”。这实际上是误解了立案和侦查的关系。“立案”,仅仅表明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材料予以接收,决定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从刑事司法逻辑看,立案是侦查的前提,没有立案的侦查活动是非法和无效的。同时,立案仅仅是启动刑事追诉活动的开始,立案后是否采取侦查措施,什么时候开始侦查,采取何种侦查措施等,都需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甚至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有的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出于各种原因立而不侦,没有采取任何有效侦查措施。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时,不能将“立案”等同于“侦查”,也不能将“逃避侦查”等同于“逃避立案”。

(0)

相关推荐

  • “南医大奸杀案”追诉时效问题

    据南京市公安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现在校女学生林某被杀.2020年2月19日,明确沛县一麻姓家族人员中有重大作案嫌疑人.2月23日凌晨,警方发现居住在南 ...

  • 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规范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规范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文书,大部分司法执法办案人员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各诉讼阶段终结性文书,容易忽视一些看似简单.实则重要的 ...

  • 大案与追诉时效

    今早看了一则新闻,既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也想到了时效问题. 重案与大案的侦破跨度久远,往往与时效问题绑在一起,虽然时效问题与侦查机关关系不大,例如故意杀人案一旦破获,必须缉捕侦办,这个是常识, ...

  • 追诉时效语境下的逃避侦查审判问题辨析

    作者:廖新兰.阮能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7期)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侦查机关已对其犯罪行为立案侦查,或者被告人明知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其 ...

  • 以事立案条件下应从严认定“逃避侦查”

    刑法第88条规定了追诉期限延长的两种情形,其中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司法 ...

  • 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应如何理解(第606期)

    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应如何理解 贾济东  赵学敏 一.刑事诉讼时效制度规范及其适用冲突 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对刑法的溯及力作出了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

  • 【每日】最高检关于追诉时效中“采取强制措施”“立案”如何认定的解答

    今天 导读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是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追诉时 ...

  • 《人民法院报》:到案后不如实供述是否属于追诉时效延长的“逃避侦查”

    刑法之所以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并将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通说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是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已经基本实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时效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并基本 ...

  • 检察日报:以事立案条件下应从严认定'逃避侦查'

    时间:2021-06-2909:21:00作者:刘晓莹  来源:正义网 刑法第88条规定了追诉期限延长的两种情形,其中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 ...

  • 逃避侦查对确定追诉时效的影响

    案情 2008年甲打乙致重伤,同年立案侦查后,提捕未批,遂转取保候审,直至2020年仍未移诉.其间甲亦未外出. 我热情如火,你冰冻成河 黄静美 浅析 该起案件非常典型,也暴露出对时效的确定容易存在盲区 ...

  • 到案后不如实供述是否属于追诉时效延长的“逃避侦查”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29日第5版. 作者:奚玮,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泽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刑法之所以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并将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 ...

  • 【实务】到案后不如实供述是否属于追诉时效延长的“逃避侦查”

    本文大概 3000字 阅读需要 3分钟 号外 到案后不如实供述是否属于追诉时效延长的"逃避侦查" 刑法之所以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并将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通说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