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新要求

第三十二条是对安全评价的规定。

规定的这几个行业是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并在后面的条文中规定了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查。

并不是除了这几个行业之外其他行业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而是不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查,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即可。

和以前的2014版本相比,增加了危险物品装卸建设项目。

如果大家在网上看到的《安全生产法》有些版本是不对的,因为在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增加了这个内容,很多人针对征求意见稿开始讲解,而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相比是有差异的。

就以这条为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安全评价资质,而在正式版本中已经把这个要求取消了。

安全评价资质原来的甲级乙级评价资质已经合并,下放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批,以后会不会取消目前还没有说法。

因此大家在学习《安全生产法》过程中,一定要依据正式的版本进行学习,再套用别人的PPT模板上仔细核对,以免把错误的“知识”传送出去。

第三十二条正文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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